機構簡介
山東省開發區協會是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山東省國家級開發區,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開發區和市級先進工業園區以及區內重點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1994年12月經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1995年7月20日正式成立。本協會在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指導下開展業務活動。
協會職能
傳達國家和省有關開發區的政策法規,組織省、內外開發區經驗交流,幫助解決和諮詢有關開發區發展方面的問題。協會是開發區之間以及開發區與政府部門間相互聯繫的紐帶和橋樑。
協會宗旨
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開發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堅持“服務立會、服務辦會、服務興會”的宗旨,為適應開發區發展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開發區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推動開發區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為全省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協會任務
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的學習、考察、培訓;探討和研究開發區在發展和管理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以各種形式為會員單位提供招商引資、技術引進、信息交流、產品展覽、對外宣傳等方面的服務;積極宣傳開發區優良的投資環境,努力提高本會和開發區的知名度;開展同海內外有關經濟團體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向會員單位提供對外經貿和開發區建設方面的諮詢服務,積極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開發區健康快速發展。
服務範圍
山東省開發區協會堅持以全省經濟開發區提升環境、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為中心,以會員單位的需求為目的,積極提供信息交流 、政策研討、人才培訓、諮詢服務、國際交流、產品促銷以及推動開發區其它各項事業發展的廣泛服務。
定期編印、贈送《山東開發區》。免費在通訊上為會員單位宣傳開發區形象,介紹企業及其產品,推介招商項目。增進開發區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
組織經驗交流和理論探討,研究開發區在發展和管理中的重要問題,並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組織開發區管理幹部和工作人員進行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努力提高開發區人才素質並為開發區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提供服務。
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會同有關單位承辦有關開發區法律、投資、經貿、工商管理、出國審批等有關業務的諮詢和服務。
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有關投資導向、審批程式、政策諮詢、軟硬環境等綜合性服務諮詢;為開發區創建質量與環境雙優活動,提供ISO9000與ISO14000方面的業務諮詢服務。
組織開發區相互間交流和省際間的考察學習;參與組織舉辦展覽以及開發區商品推介活動。。
聯合省內各類經濟開發區積極開展以招商引資為重點的國內外的經貿交流與合作,促進經濟與科技的緊密結合,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
開展有利於開發區健康發展的多種文化交流的活動,加強開發區精神文明建設
應會員單位的要求,協助聯繫對外宣傳和宣傳資料的設計製作。
應會員單位的要求,在濟為開發區招聘人才。和為來濟辦工的開發區同志提供食宿、交通等方面的聯絡服務。
協會章程
山東省開發區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山東省開發區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SHANDONG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 (簡稱SAEDZ)
第二條 性質
協會是由國務院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省政府批准的經濟開發區和各市政府批准的工業園區以及開發區內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體、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是山東省內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與政府部門聯繫的紐帶,是開發區相互之間開展交流的橋樑,是開發區擴大吸引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的組織者和推動者。
第三條 宗旨
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規定,努力為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全省經濟開發區、開發區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聯合省內各類經濟開發區積極開展以招商引資為重點的國內外的經貿交流與合作,促進經濟與科技的緊密結合,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為適應開發區發展的需要,不斷擴大業務服務範圍,提高服務質量,為全省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主管單位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及其授權的山東國際經濟貿易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協會接受省外經貿廳、省國際經貿聯合會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增進開發區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傳開發區的成就,促進經濟開發區健康發展;
(三)組織經驗交流和理論探討,研究開發區在發展和管理中的重要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廣泛的服務,包括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培訓、信息交流、政策諮詢、物資協作和對外貿易等;
(五)協會作為中國開發區協會的會員單位,將及時把中國開發區協會的有關信息、資料等提供給本協會的會員;
(六)通過研討會、座談會等活動形式,增進政府與開發區、開發區與企業和開發區之間的廣泛交流;
(七)完成省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有關工作任務和會員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由開發區會員、企業會員和特邀會員(榮譽會員)組成。
(一)凡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參加協會並按期交納會費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均可申請成為開發區會員。
(二)各類開發區內企業可申請為企業會員,關心、支持開發區發展的區外企業、公司亦可申請成為企業會員。
(三)省、市政府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可吸收或邀請為協會特邀會員。熱愛、關心協會工作,在開發區內做出特殊貢獻並熱心開發區事業的個人,可吸收為協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三)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或標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考察、調研、培訓、招商和組織的有關開發區發展的活動;
(四)免費或優惠獲得協會的出版物及參加有關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維護協會聲譽和利益,執行理事會做出的決議;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任務,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向協會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特邀會員和榮譽會員除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其權利和義務 與團體會員相同。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有退會的自由。會員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退會申請,交回會員證書、標牌,即可視為退會。
第十四條 對會員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 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日常工作的開展,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形成書面決議。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山東經濟開發區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常規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主要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
(二)會員和社會各界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協會在核准業務範圍內有償服務項下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主要用於辦公經費、學術研討、考察調研、信息聯絡、出版刊物及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財務由秘書處負責管理,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財務管理法規條例執行。根據常務理事會批准的財務工作報告和工作實施計畫開展工作,並接受常務理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費用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當協會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決認為協會已無繼續存在的必要時,由理事會同意,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及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協會停止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經2003年7月20日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