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濟南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圖書報刊是指書籍、報紙、刊物、畫冊、年曆、掛曆、檯曆等出版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圖書報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五條 對在圖書報刊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及舉報揭發違法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圖書報刊市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市新聞出版局主管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各縣區文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報刊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物價、郵政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圖書報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管理人員應持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檢查證》,對圖書報刊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圖書報刊發行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干擾、阻礙圖書報刊市場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八條 經營圖書報刊發行業務,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經營圖書報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或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同意後,報所屬縣區文化部門審查,由市新聞出版局核發《圖書報刊零售許可證》,並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省直部門和中央、外省駐濟單位除外),須經市新聞出版局審查同意後,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核發《圖書報刊批發許可證》。
(三)發行單位和個人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證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四)發行單位和個人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或歇業、停業時,須按開業的審批程式辦理往銷或變更登記。
第九條 個人申請領取《圖書報刊零售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系本市常駐戶口的待業人員或退(離)休人員;
(二)政治素質好,社會責任感強;
(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五)有規定數額以上的資金;
(六)國家規定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經營圖書報刊發行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山東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中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外省出版社、報刊社在我市設立發行單位,應持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批件,報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到市新聞出版局辦理具體手續。
第十二條 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核准的經營範圍,定點、亮照營業;
(二)應發行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和有國內統一刊號的報紙。
(三)禁止發行宣傳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須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的和宣揚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的圖書報刊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禁止發行走私入境的圖書報刊;
(五)必須按批准的範圍發行內部圖書報刊;
(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規定,嚴禁高價倒賣、搭配銷售;
(七)未經市新聞出版局批准,不得散發、張貼圖書報刊宣傳品。
第十三條 經營圖書報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憑《圖書報刊零售許可證》從圖書報刊批發單位進貨。
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不得向無《圖書報刊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圖書報刊。
第十四條 個人和無《圖書報刊批發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經營批發業務的單位(新華書店、郵局除外)從外地批購圖書報刊,須先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繳驗樣本,經審查同意後,方可發行。
第十六條 經營批發業務的集體單位必須於每季度第一個月五日前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季度圖書報刊進、銷、存情況報表(內容包括圖書報刊的名稱、出版單位、進貨渠道、經銷日期、經銷數量等)。
第十七條 凡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通知查禁或停止發行的圖書報刊,發行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售,並按規定上繳或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截留或轉移。其中,屬正式出版單位,同時又是從經過批准的正式發行單位進貨的,經濟損失由出版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對查禁收繳的圖書報刊,屬反動淫穢的,由公安機關處理,其他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至六倍的罰款,直至吊銷《圖書報刊零售許可證》、《圖書報刊批發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價格管理規定的,分別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物價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營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發行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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