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中國小學校名稱管理,提高規範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工作的意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民辦教育管理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國小(含中等職業學校)學校名稱的選用、變更、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學校名稱按學校設定審批許可權或隸屬關係,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中,縣(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高中階段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市直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四條學校名稱應根據學校所在行政區域(地域)、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特色、文化傳承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名稱,學校名稱應符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第五條學校名稱應體現學校所在的行政區域或地域,並冠以適當的限定詞。未經教育部批准,學校名稱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冠以“山東”、“齊魯”和“省”等字樣。根據設定審批許可權或隸屬關係,市屬學校,應冠以“濟南”名稱;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包含所在地區屬名稱;縣(市)屬學校,可以不冠以“濟南”字樣。第六條學校名稱的規範格式。學校名稱應當按照設定審批許可權或隸屬關係,由“行政區域名、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三個部分內容依次組成。義務教育階段設在市轄區的學校,按照“市行政區域名+區行政區域名(市直屬學校不添加)+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的格式規範;設在縣(市)的學校,應按照“縣(市)行政區域名+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的格式規範。設在鄉鎮的學校,一般應體現鄉鎮行政區域名。高中階段(含中等職業學校)的學校,應按照“行政區域名+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的格式規範。第七條學校類型的規範名稱。1.普通中國小校根據其所屬學段,分別稱為“國小”、“初級中學”、“完全中學”、“高級中學”。其中“初級中學”、“完全中學”、“高級中學”可以分別簡稱為“國中”、“中學”、“高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可以簡稱為“學校”。2.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稱為“中等職業學校”。3.各類學校原則上不以“中心”作為學校名稱後綴。
第八條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
符,其中文名稱前應冠以“濟南”字樣,同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必須作為學校名稱後綴使用。第九條學校名稱中的學校字號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其中,公辦學校一般應體現公辦性質和學校所在具體位置,並且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民辦學校可以使用本地或異地的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含縣)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第十條學校名稱必須使用規範漢字。第十一條學校名稱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內容: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2.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誤導甚至欺騙的;3.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代稱;4.漢語拼音及其縮寫、英文及其縮寫、阿拉伯數字;5.與本市已被撤銷的學校相同或相似的名稱;6.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第十二條設立學校,應當依法申請核准和使用名稱。未經核准的學校名稱不受保護。第十三條學校原則上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不得同本市行政區域內已依法設立的學校重名。
第十四條學校名稱應保持基本穩定,一般不予更改,因特
殊情況需更改的,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五條學校一經批准,批准的學校名稱即為其法定名稱。學校在製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傳、發文、信函等公務活動中必須嚴格以批准的名稱為準,不得隨意增減、變更文字。第十六條學校在名稱選用、變更、使用中違反本辦法及上級有關規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第十七條民辦中國小的命名除遵守上述規定外,應根據其法人性質,分別符合編制部門、民政部門、工商部門的登記要求。 第十八條濟南高新區管委會所屬學校、本市幼稚園命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