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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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簡介

學科:工程地質學
詞目:濕陷性
英文:collapsibility
釋文:濕陷性是黃土類土在上部壓力作用下受水浸濕而發生沉陷的性能。土樣在一定壓力下的濕陷量與其原始高度之百分比,稱為濕陷係數(coefficient of eollapsibihty);在一定壓力下,土樣濕陷量與其浸水濕陷前高度的比值,則是相對濕陷係數(relative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防範措施

對於濕陷性岩土,應採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壞。
1 各級濕陷性岩土地基上的乙類建築,必須進行地基處理;Ⅰ級濕陷性岩土上的丙類建築可不處理地基,但應採取結構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當地基內的總濕陷量不大於5cm時,各類建築均可按非濕陷性地基進行設計。
2 建築物周圍必須做散水,其橫向坡度不得小於0.05m外檐應高於平整後的場地;散水寬度,當檐高在8m以下時,應為1~1.5m,檐高在8m以上時,每增高4m,可增寬25cm,但寬度一般不大於2.5m;散水與牆體接縫要嚴密,不得漏水。
3 建築物周圍6m內,場地平整後的坡度不得小於0.02;6m以外不得小於0.005。未採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時,整個場地縱向坡度不得小於0.005。;94n
4 自重濕陷性岩土,專場表面宜設定15~30cm百厚的灰土墊層;散水應採用現澆混凝土,且應設定15~30cm厚的灰土墊層,墊層外緣應超出散水50cm。
5 施基槽內嚴禁進水。防洪溝、水池、淋灰池距建築物基礎外牆,Ⅰ級場地不得小於12m,Ⅱ級場地不得小於25m;攪拌站距基礎不得小於10m,並做好防水措施;給水管道與牆的距離,Ⅰ級場地不宜小於7m,Ⅱ級場地不宜小於10m;Ⅰ級場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於12m,Ⅱ級場地不宜小於25m。
各類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築物的最小距離
乙類建築 丙類建築 丁類建築.
Ⅰ級場地 5m 4m
Ⅱ級場地 6~7m 5m 5m
6 槽內挖出的土宜在槽邊堆成土堤,距槽邊距離不宜小於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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