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黃土濕陷現象的成因
1.1形成原因黃土類土是一種特殊的第四紀大陸鬆散堆積物,性質特殊。晉城礦區主要分布有:老黃土,一般沒有濕陷性,土的承載力較高,以Q2離石黃土為代表;新黃土,廣泛覆蓋在老黃土之上,在礦區分布廣泛,與工程建築關係密切,一般都具有濕陷性,尤以Q3馬蘭黃土構成濕陷性土的主體。黃土在乾燥時具有較高的強度,而遇水後表現出明顯的濕陷性,這是由黃土本身的成分結構決定的。
黃土中含60多種礦物,以碎屑礦物為主,並含部分黏土礦物。碎屑礦物中主要為石英、長石、碳酸岩;黏土礦物絕大多數為水雲母,並有少量蒙脫石和高嶺石等。易溶鹽、中溶鹽和有機物的含量較少。
構成黃土的結構體系是骨架顆粒,它的形態和連線形式影響到結構體系的膠結程度,它的排列方式決定著結構體系的穩定性。濕陷性黃土一般都形成粒狀架空點接觸或半膠結形式,濕陷程度與骨架顆粒的強度、排列緊密情況、接觸面積和膠結物的性質和分布情況有關。黃土在形成時是極鬆散的,靠顆粒的摩擦和少量水分的作用下略有連線,但水分逐漸蒸發後,體積有所收縮,膠體、鹽分、結合水集中在較細顆粒周圍,形成一定的膠結連線。經過多次的反覆濕潤乾燥過程,鹽分積累增多,部分膠體陳化,因此逐漸加強膠結而形成較鬆散的結構形式。季節性的短期降雨把鬆散的粉粒黏結起來,而長期的乾旱氣候又使土中水分不斷蒸發,於是少量的水分連同溶於其中的鹽分便集中在粗粉粒的接觸點處,可溶鹽類逐漸濃縮沉澱而形成為膠結物。隨著含水量的減少土粒彼此靠近,顆粒間的分子引力以及結合水和毛細水的連線力也逐漸增大,這些因素都增強了土粒之間抵抗滑移的能力,阻止了土體的自重壓密,形成了以粗粉粒為主體骨架的多空隙結構。當黃土受水浸濕時,結合水膜增厚楔入顆粒之間,於是結合水連線消失,鹽類溶於水中,骨架強度隨著降低,土體在上覆土層的自重壓力或在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共同作用下,其結構迅速破壞,土粒向大孔滑移,粒間孔隙減小,從而導致大量的附加沉陷。這就是黃土濕陷現象的內在過程。
黃土在一定壓力作用下,受水浸濕後結構迅速破壞而產生顯著附加沉陷性能,稱為濕陷性。濕陷產生的根本原因是黃土具有明顯的遇水連線減弱,結構趨於緊密的有利於濕陷的特殊成分和結構。衡量黃土濕陷程度的指標為“濕陷係數”即δs。
δs=■ (1)
式中:hp為保持天然的濕度和結構的土樣,加壓至一定壓力時,下沉穩定後的高度,cm;hp′為上述加壓穩定後的土樣,在受水作用下,下沉穩定後的高度,cm;h0為土樣的原始高度,cm。
當δs值小於0.015時,應定為非濕陷性黃土,當δs值大於或等於0.015時,應定為濕陷性黃土。
黃土受水浸濕後,在上部土層的飽和自重壓力作用下而發生的濕陷,稱為自重濕陷,否則稱非自重濕陷。
劃分自重濕陷和非自重濕陷黃土時,可取土樣在室內作浸水壓縮試驗,在土的飽和自重壓力下測土的自重濕陷係數δzs。
即δzs=■ (2)
式中:hz為保持天然含水率和結構的土樣,加壓至土的飽和自重壓力時,下沉穩定後的高度,cm;hz′為穩定後的土樣,在受水作用下,下沉穩定後的高度,cm;h0為土樣的原始高度,cm。
當δzs<0.015時,應定為非自重濕陷性黃土;當δzs≥0.015時,應定為自重濕陷性黃土。
濕陷性黃土地基濕陷等級,應根據基底下各土層累計的總濕陷量Δs和計算自重濕陷量Δzs的大小等因素確定。
Δs=∑βδsi hi (3)
式中:δsi為第i層中的濕陷係數;hi為第i層土的厚度,cm;β為考慮地基土的側向擠出和浸水幾率等因素的修正係數。基底下5 m(或壓縮層)深度內取1.5;5 m(或壓縮層)深度以下,在非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可不計算;在自重濕陷性場地,可按(4)式的β0值取用。
自重濕陷量Δzs=β0∑δzsi hi (4)
式中:δzsi為第i層土在上覆土的飽和自重壓力下的自重濕陷係數;hi為第i層土的厚度,cm;β0為因土質地差異的修正係數。晉城地區取0.5。利用δsi和δzsi確定濕陷等級可參考表1。
2 濕陷性黃土地基的處理
濕陷性黃土地基處理的目的主要是通過消除黃土的濕陷性,提高地基的承載力。常用的地基處理方法有:土或灰土墊層、土樁或灰土樁、強夯法、重錘夯實法、樁基礎、預浸水法等。各類地基的處理方法都應因地制宜,通過技術比較後合理選用。
對於Ⅱ級以上濕陷性黃土地基處理如採用土或灰土墊層、土樁或灰土樁、樁基礎預浸水法,不同程度存在工作量大、花費勞力多、施工現場占地大、工期長、造價高等缺點。近幾年來,強夯法以其處理地基施工簡便、速度快、效果好、造價低等優點,在全國濕陷性黃土地區得到廣泛套用和推廣,在我集團公司寺河礦,處理濕陷性黃土地基的效果也十分明顯。
寺河礦聯合建築設計在Ⅱ級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之上,自重濕陷量19.6 cm,總濕陷量達37.25 cm,承載力也較低。經強夯處理後,終夯面以下5.5 m深度範圍內濕陷性完全消除,承載力顯著提高。強夯後的標貫試驗檢測對比見表2。
通過強夯可以完全消除地基土的濕陷性,地基承載力標準值顯著提高,解決場地範圍地基的不均勻沉降。
強夯對於淺基礎工程就不需要挖方,對基礎設在2 m深以內建築物而言鏟去基礎範圍內的表層土,進行強夯後就可直接施工基礎工程。強夯施工投入勞動力少,效率高、工期也短,受天氣影響不明顯,不占用場地,並可做到文明施工。
H=α■/10 (5)
式中:H為加固深度;w為錘重,kN;h為落距,m ;α為係數,其值為0.5~1.0,一般為0.6左右。
當單擊能為1 000 kN·m~ 2 000 kN·m時,一般可消除夯面以下4 m~6 m深度內黃土的濕陷性。
通過試驗表明:在相距5 m範圍內夯擊時,相當8度地震烈度破壞;在 20 m以外相當7度地震烈度破壞;在30 m以外,當夯擊能力為200 kN·m時,對建(構)築物基本上沒有震害問題,只有相應的噪音影響。
2.4 強夯時必須注意的問題首先應進行設計試夯;其次,強夯施工時,應考慮含水量大小,如含水量適中,可直接強夯,否則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後再夯實;第三,注意夯實時間間隔。
3 結語
(1)黃土結構特徵及其物質組成是產生濕陷的內在因素,而水的浸潤和壓力是產生濕陷的外部條件。
(2)消除黃土地基濕陷性的方法有多種,Ⅱ級濕陷地基處理時應選強夯法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