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介紹
《 道路交通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007號法律,葡萄牙文: Lei do Trânsito Rodoviário)是澳門在2005年為了修訂舊有交通法例中的相關條文而制定的法例,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立法過程
澳門政府在2005年因澳門街道狀況在社會發展下不斷改變,認為在1993年實施的《道路法典》條文已不合時宜。故當局提出修訂相關條例。
2005年4月25日,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並初步決定率先展開三大工作項目,其中一項則為修訂《道路法典》。6月23日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和法律改革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修訂《道路法典》的相關檔案和諮詢安排。同年7月舉行了四場諮詢會,以聽取外界對修訂《道路法典》的意見。期間接獲書面意見83份和178篇的傳媒報導和評論,並編成《修訂〈道路法典〉首輪諮詢報告書》。
之後當局接著在9月進行了第二次諮詢會,共有49個團體參加,收到意見書96份。當局經採集有關意見和分析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例,按澳門的實際道路情況和需要,提出了《道路交通法》草案。而草案的立法原則是: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 嚴懲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及加強監管; 提高執法效率; 便民及配合澳門社會發展。
而在諮詢期間,警方亦提出了引入扣分制和加重罰則的意見,並希望設立“交通安全教育中心”,以進一步宣傳交通安全,降低意外發生的機會。
2006年10月4日法案完成在行政會討論階段,10月19日把法案送到立法會引介,法案內容分為8章,共151條,並建議於2007年7月1日生效。其後立法會在2007年4月26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和表決《道路交通法》法案。至5月7日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法案,並宣布該法例於2007年10月1日生效。
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法》以實施了十多年的《道路法典》為基礎作出修訂,其中改動的條文主要有:
禁止駕駛員於駕駛時使用行動電話,但利用免提功能通話除外。違者罰款600澳門元。(第十六條第三款) 違例停泊汽車罰款由200澳門元提升至300澳門元。 (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機車不可在行人道駕駛或手推,違者分別罰款600及300澳門元。(第六十四條第三、四、五款) 機車駕駛員不使用或不正確使用頭盔者,罰款600澳門元。(第六十五條) 取得機車駕駛資格未滿一年的駕駛員禁止載客,並需在其駕駛的車輛安裝識別標誌,違者罰款600澳門元。(第六十六條) 考取駕駛資格最低年齡提升為十八歲。(第八十一條) 醉酒駕駛刑事化。(第九十條) 違法者於15日內自願繳付罰款者,只須繳付三分之二的罰款。(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條) 未繳清罰款者不得為其名義下的車輛續牌、不得以其名義為其他車輛進行註冊、不得辦理駕駛執照續期。(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 另外加重了若干違法行為的罰款。
未完善問題
直到2007年第三季,澳門的機車數量有八萬多輛,時以每年8%的升幅上升,但合法的機車泊車位則只有兩萬餘個。儘管如此,違例泊車罰款卻由200澳門元提升至300澳門元。在車位嚴重不足下,坊間一直質疑在如此配套未完善的情況下如何執法。而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表示,預計至2007年底,公共機車泊車位可達三萬五千個,連同六千多個私人樓宇和約四千個臨時的機車位,合共有機車泊位四萬五千個,但仍遠低於需求量。
大律師石立炘指出,法律並沒有規定政府須為每一輛機車提供一個車位,所以車位不足並不構成“可不遵守法律”的充分理據。並認為《道路交通法》與《道路法典》的整體法律精神無大分別,即使新法中加重了罰則,仍然是較鄰近地區的輕,條文和罰則指向仍是以教育為主。
立法議員關翠杏認為,新法的重點是加強處罰違規的駕駛行為,居民必須有守法意識,不能因為車位不足就不守法。並指出政府可考慮對一些影響較小的違規情況設立緩衝帶,以完善執法方向,並必須在不加重路面壓力的情況下增加車位,也表示政府最終要制定限制車輛增長速度的措
新舊罰單
截至2007年9月,警方表示在年內已發出約四十萬張罰單,而違例泊車的罰單占大多數。但由於車主們經常不主動繳納罰款,而警方所發的罰單每年都以十萬計,故累積未繳納的罰款已無法估計。而隨著新法實施,車主必須繳交在新例下發出的罰款,否則無法在下一季度為車輛納牌照稅、辦理駕駛執照續期及以其名義註冊其他車輛。而當車主繳交第一張在新法開出的罰款時,當局即會翻查車主在舊例下的未繳罰單,並須在15天內自願繳交舊有的罰款,否則將按舊例移交法院審理。
而當局為方便駕駛人士查詢車輛過往的違例紀錄,澳門保全部隊網站於9月17日開通了交通違例記錄查詢服務。網站甫一開通,大量車主即進入其網站查詢違例記錄,導致網站出現網路擠塞達兩個小時。在網際網路討論區,有網民更即時以“澳門第一屆牛肉干挑戰賽”為名,展示自己積存的未繳罰單數以十計,從中反映出車主們積存了非常多的未繳納罰單。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交通警司處處長林文偉表示,警方在執行新法時,會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按輕重緩急執法,而車主是有義務繳納罰款的。
9月27日,跟進《道路交通法》工作小組解釋新例與舊例中有關對交通違例罰單的處理,指新法生效前產生的所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新法所訂的罰款追討程式不“掛鈎”。換句話說,新法生效後餘下的舊罰單,則不會按新法處理,只會以舊法的程式處理。但後來在10月3日,治安警察局則表示當車主繳交新法下發出的罰單時,警方仍會依例翻查舊法時期的罰單,依例追收罰款。
10月4日,澳門機車從業員協會派出14人到交通廳查詢新舊罰款追討等問題。李仲森指出,可能是文字或理解上的問題,不少居民以為“不掛鈎”就等如當局不會再追收舊罰款;不過後來當局又向外公布新舊罰單會一起追收。而前線人員的答覆是,按舊有程式,車主繳納新法罰單時,相關人員會翻查車主名下所有車輛積存的未繳罰單,即車主名下的機車被抄牌並繳交罰款,其名下的所有類型的車輛違罰會一次過被“起底”。
李仲森認為這樣做等同於出爾反爾,變相將新舊罰單“掛鈎”,並表示會進一步跟進罰單的處理問題。更表示如未得到正面回應,可能會有進一步的行動,但大前提是不擾亂繁榮安定。但至今仍未見其有任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