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重 組 的 澳 門 文 化 司 署 ( 現 文 化 局 ) 繼 續 擔 負 三 重 職 能, 即 在 所 屬 領 域 進 行 規 范、 文 藝 培 訓 及 文 化 推 廣 活 動。
除 歷 史 檔 案 館 和 中 央 圖 書 館 (原 名 澳 門 國 立 圖 書 館) 外, 又 增 設 兩 個 從 屬 機 構﹕ 演 藝 學 院 和 視 覺 藝 術 學 校 (該 校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歸 入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第 63/94/M 號 法 令 再 次 調 整 澳 門 文 化 司 署 ( 現 文 化 局 ) 之 組 織 和 行 政 架 構, 賦 予 該 司 署 得 以 在 文 化 領 域 發 揮 更 大 能 量 及 運 作 能 力 的 條 件, 並 符 合 行 政 現 代 化 和 逐 步 公 務 員 本 地 化 的 目 標, 從 而 更 確 切 地 適 應 過 渡 期 的 需 求。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 經 第 31/98/M 號 法 令 , 將 澳 門 博 物 館 納 入 澳 門 文 化 司 署 ( 現 文 化 局 ) 組 織 架 構 內 。
宗 旨
維 護、 保 存 及 復 原 本 地 區 文 化、 歷 史 及 建 築 文 物, 並 制 訂 指 令 以 保 證 其 繼 續 存 在、 供 以 享 用 及 得 以 傳 播。
促 進 有 利 於 認 識 澳 門 文 化 財 產 的 研 究。
促 進 及 鼓 勵 著 書, 確 保 及 支 持 出 版 事 業 及 出 版 物 的 傳 播。
組 織 及 維 持 圖 書 館 和 檔 案 館, 以 推 廣 閱 讀 活 動 及 支 持 研 究。
促 進、 鼓 勵 及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藝 術 節、 研 討 會 及 其 它 具 有 文 化 性 質 的 會 議。
促 進 音 樂、 舞 蹈 及 戲 劇 教 學。
確保澳門博物館之運作及其主題內容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