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關縣公安局

(十三)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和公安機關事業費使用情況。 (十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公安宣傳、人事工作和民警的素質培訓工作。 (十九)負責對全縣(市、縣)屬企事業單位、金融系統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潼關縣公安局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安排部署、檢查指導全縣的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全縣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負責組織對全縣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民族宗教案件、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預防和處置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聚眾鬧事、騷亂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偵破全縣經濟犯罪案件;負責全縣禁毒輯毒工作。
(四)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案件和刑法新增加的刑事案件;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旅遊安全、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對民爆器材、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工作;指導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
(五)負責全縣公民出、入境審核和外國人及港澳台胞在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工作。
(七)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大外賓來潼、重大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八)主管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機動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國道、省道的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負責交通事故處理;負責機車、農用車、輕便機車、小型工程車、殘疾人專用車五類車輛駕駛員培訓、證牌照的核發工作和駕駛員違規培訓;負責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和交通事故案件的辦理。
(九)負責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治安防範及安全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全縣公共信息網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管理監察及案件偵破工作;負責全縣公安通訊工作。
(十一)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養管理所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公安科技工作,進行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三)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和公安機關事業費使用情況。
(十四)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執法工作和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全縣強制戒毒的工作,開展法制調研和宣傳工作。
(十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公安宣傳、人事工作和民警的素質培訓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公安基層組織建設和民警隊伍建設和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查處公安機關隊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十七)負責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對全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督察。
(十八)負責對全縣法輪功問題和邪教組織以及對社會有危害的功法組織的查處工作。
(十九)負責對全縣(市、縣)屬企事業單位、金融系統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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