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6.08-1988.03 星子縣二小教師;
1988.03-1989.02 星子縣教育局幹部;
1989.02-1990.04 星子縣政府辦公室幹部;
1990.05-1992.05 星子縣委辦公室幹部;
1992.05-1993.11 星子縣委辦公室秘書;
1993.11-1997.11 共青團星子縣委副書記;
1997.11-1999.05 共青團星子縣委書記;
1999.05-1999.11 星子縣蓼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9.11-2002.12 星子縣蓼花鎮黨委書記;
2003.01-2006.05 瑞昌市政府副市長;
2006.05-2009.09 星子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9.09-2016.09 江西星子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江西省星子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5月20日,據江西九江市紀委網站訊息,星子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李春滾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於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6年9月5日,據九江市紀委訊息:九江市紀委對星子縣委原常委、常務副縣長李春滾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春滾在任職期間,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長期參與以錢為賭注的“打麻將”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紀政紀,且涉嫌犯罪。經九江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九江市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李春滾開除黨籍處分;由九江市監察局報九江市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李春滾在任職期間,不僅違反廉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還長期參與以錢為賭注的“打麻將”活動。
一審宣判
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潯檢公訴刑訴(2016)3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春滾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告人張理榮、熊火官犯受賄罪,於2016年10月28日向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7年1月11日,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春滾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45萬元。(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繳納。)二、所退贓款,由辦案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