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衛生(含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地方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鎮(場)合理配置衛生資源。
(三)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含母嬰保健)工作規劃、標準、規範和措施,指導全縣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
(五)擬訂全縣醫療衛生機構(包括中醫機構)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衛生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貫徹落實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規範服務行為。
(六)擬訂全縣醫學科研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推廣醫學科研成果的普及套用。
(七)依法監督管理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全縣無償獻血。
(八)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全縣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組織實施衛生機構編制標準。
(九)依法監督管理全縣傳染病防治和食品、化妝品等質量管理規範工作。
(十)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推動中醫藥現代化。
(十一)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和自然災害中的傷害員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發生、蔓延。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衛生部門涉外事務,發展對外衛生技術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
(十三)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管理屬下事業單位。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