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通知

第十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制定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定縣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規劃,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審查第十九條縣政府所屬各部門呈報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登記和審查。 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解釋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參照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審查程式提出意見,報請縣政府批准後公布。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潢川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現將《潢川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保證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質量,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和《信陽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政府(含辦公室,下同)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縣政府為領導和管理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條文形式制定、發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
第六條縣政府在與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相牴觸的前提下,依據具體情況,制定下列規範性檔案:
(一)依照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實施辦法;
(二)根據全縣經濟建設、行政管理、法治建設的需要,制定某項工作的規定、辦法、決定、命令、通告、意見等;
(三)縣政府認為有必要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規劃、制定及制定過程中的協調、審核、報審、備案等工作。
二、立項
第八條縣政府所屬各部門(包括各街道辦事處,下同)認為需要制定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向縣政府報請立項。立項申請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九條報送制定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第十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制定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定縣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規劃,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規劃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十一條對列入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規劃的項目,承擔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縣政府決定。
未列入計畫的規範性檔案一般不予制發。有關單位認為急需制定的,應當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論證後,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審定,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批准後方可制定。
三、起草
第十二條縣政府所屬各部門,根據縣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規劃,由主管領導牽頭組織規範性檔案起草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建立責任制,切實做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縣政府所屬各部門在起草規範性檔案時,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應當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依據;
(二)應當與同級其他規範性檔案相銜接,避免與其規定相矛盾;
(三)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四)應當從全縣實際出發,認真研究起草規範性檔案的宗旨,擬設立的制度、調整對象、適用範圍,以及涉及的主管部門、工作規範、獎懲辦法、施行日期等項具體內容,並作出明確規定;
(五)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縣政府所屬各部門起草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應先在本部門或本系統認真組織討論,廣泛徵求意見,並對文字仔細推敲,反覆修改。凡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縣政府其他部門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力求意見一致。經過協商意見一致的文稿,有關部門領導應當簽字。未經協商的文稿,縣政府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起草重大或關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起草稿等方式徵求意見。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規範性檔案起草稿提出的意見或建議,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認真研究,合理的予以採納;未採納的,向建議人說明,並將相應情況報縣政府。
第十六條呈報縣政府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該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以正式公文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十七條起草單位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稿正文;
(二)送審稿起草說明;
(三)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及部門之間協商、會簽的原件;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的,應當附有聽證會筆錄,論證會、座談會記錄;經專家論證的,應當附有專家論證意見;
(四)其他有關材料。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縣政府規範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依據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能代替內容相同或相近的現行規範性檔案的,必須在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中寫明對被代替的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四、審查
第十九條縣政府所屬各部門呈報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登記和審查。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發給有關單位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有無必要制定;
(二)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三)是否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四)擬確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明確和切實可行;
(五)是否符合本規定程式;
(六)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對於無必要制定或條件不成熟暫緩制定的,應終止對送審稿的審查,並應說明理由;凡不符合要求的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重新辦理;凡需要修改的,應進行修改或指導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凡需召集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的問題,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
第二十一條凡收到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的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由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按時上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經過協商、修改形成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
五、決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審議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時,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作說明。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縣長簽署後予以公布。
內容較少、社會影響面不大、縣政府主要領導決定不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後,報分管副縣長簽署公布。
凡以縣政府公文形式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在印發前由縣政府辦公室文秘室審核行文規範。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簽署公布後,縣政府入口網站應當及時登載,廣播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應及時報導。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開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釋與備案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屬於縣政府。
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解釋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參照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審查程式提出意見,報請縣政府批准後公布。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同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的規定,向信陽市人民政府備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潢川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施行辦法》的規定,向潢川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七、附則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補充的程式,應按照制定的程式執行。
第三十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施行六個月後,實施機關應就檔案的執行情況及時向縣政府進行匯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檔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縣政府。
第三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所屬各部門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規定確定的程式執行。
第三十二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施行期滿5年後自動失效。有關單位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應在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滿之日前6個月內書面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論證後,報縣政府審定後繼續執行,有效期5年。期滿後仍需繼續執行的,按前述程式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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