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四項工作制度的通知

潢川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潢川縣新一屆人民政府,為促進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深化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信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潢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潢川縣人民政府會議申報審批制度》、《潢川縣人民政府領導內事外事活動制度》、《潢川縣人民政府機關領導值班制度》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詳細內容

潢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則

二、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指示、決定以及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堅持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行使職權,不斷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縣政府副縣級幹部,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各委、辦主任。

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行政,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七、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協助縣長工作。

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縣長、常務副縣長同時外出,由指定的副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政務工作。

八、縣長或者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按縣政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可以負責分工外的其他工作或專項任務,召開縣長辦公會議,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縣長、常務副縣長報告。

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落實縣政府決定的事項和縣長交辦的事項。

十一、縣政府各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統一領導,並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縣政府各部門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意見,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能。

縣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維護政令統一,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上級政府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認真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健全巨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推進經濟運行,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努力做到速度與質量、結構、效益相一致,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改革開放,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規範市場執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公平公正、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本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本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安排、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九、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有關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二十、縣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外人士、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決定,講求工作效率,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及其督查辦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議制度,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策,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或組織起草;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准。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決策和事務應經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提請縣政府討論和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承辦。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應當聽證和公示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聽證和公示。

二十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門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三十二、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鄉鎮辦事處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三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和縣長接待日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解決重要信訪問題,及時處置突發群體上訪事件。

認真做好市長熱線和縣長電子信箱回復工作,及時督辦處理民眾反映的各類問題。

三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八、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和本縣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十九、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局局長、委(辦)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四十一、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者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要邀請縣人大、縣政協和縣武裝部領導出席參加會議。一般邀請縣委辦、縣監察局、財政局、發改委、統計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重要會議精神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研究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確定縣政府全體會議議題;

(三)討論、審議縣政府規範性檔案;

(四)討論決定報請市政府審批或者提交縣委常委會、縣四大班子聯席會議、縣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六)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他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以上,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四十二、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者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主持召開,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專項問題及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與會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主持人的要求確定。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三、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縣長確定;縣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縣長或者縣政府分管領導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常務會議編印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縣長簽發;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其中由縣長主持召開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縣長簽發;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的,由會議主持人審簽後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閱發。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四十四、嚴格會議請假制度。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和縣政府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向縣長請假。縣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辦公室主任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會議。

四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得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鄉鎮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政府批准。全縣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系統、年度工作會議,原則上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確需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出席的,按程式報批。

縣政府領導列席縣人大常委會議按有關規定或工作分工參加。

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

四十七、除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八、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轉請其他縣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或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十九、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署或簽發。

五十、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縣長或者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按分工簽發。縣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屬於綜合性、全局性事項的,或者副縣長認為必要的,報常務副縣長、縣長簽發。屬於重大事項的,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凡涉及縣政府工作的,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公文,在簽發前須經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核並出具意見。

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在送縣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前,均應經分管副主任和負責公文把關的副主任審核。

五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縣政府辦公室轉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辦理的公文,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未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應當儘快辦理。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一章紀律和作風

五十二、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公僕意識,執政為民,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堅持組織原則,維護班子團結。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報經縣政府按程式核准。

五十四、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五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七、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不擾民,減少陪同,不要當地負責人到轄區分界處迎送。

五十八、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不為部門和鄉鎮、辦事處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上級和縣委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出差、休假、離縣參加會議,應事先報告縣長,並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其他副縣長。

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縣外出,應事先向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經同意後方可離開。

六十、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及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潢川縣人民政府會議申報審批制度

一、會議審批許可權

(一)以縣政府各部門、各系統召開的需要本系統負責人參加的全縣性工作會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

(二)縣政府各部門、各系統召開的需要各鄉鎮辦事處分管副職參加的全縣性工作會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審核意見,常務副縣長批准。

(三)縣政府各部門、各系統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或需要各鄉鎮長、辦事處主任參加的會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初審意見,經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批准。

二、會議申報、辦理程式

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印製《會議申報審批單》和《會議審批通知單》。申請開會的部門須提前將會議的名稱、內容、議程、時間、地點、規模、規格、經費來源等填寫《會議申報審批單》,加蓋公章後報縣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縣政府辦公室根據最終審定的意見通知會議申報部門。如批准開會,填寫《會議審批通知單》,加蓋辦公室印章後轉會議申報部門;如未批准,函告或者電話告知會議申報部門。

潢川縣人民政府領導內事外事活動制度

為保證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出席各類會議、活動規範有序,制訂如下規定:

一、內事活動制度

(一)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的內事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縣政府領導分工及有關規定統一協調安排。

(二)安排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的內事活動,應堅持突出重點、精簡務實原則,儘量減少事務性活動,保證縣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重大問題,抓好工作落實。

(三)除全縣性重要會議、重要活動外,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鄉鎮、各街道辦事處和基層單位的會議和活動。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出席的,按申報程式報請批准後由辦公室安排。

省、市政府及辦公室召開的會議和要求參加的活動,對參加人員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出席;沒有明確要求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縣政府領導分工提出擬出席意見,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確定。

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系統、年度工作會議,原則上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確需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出席的,按程式報批。

縣政府領導列席縣人大常委會議按有關規定或工作分工參加。

(四)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需嚴格履行申報程式。各部門、各鄉鎮、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均應提前3-5個工作日(重大活動提前10天)將會議或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背景材料等書面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辦公室主任審核後予以安排。特別重大事項需報請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後方可安排。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黨組成員不直接接受邀請。

(五)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出縣參加會議、活動,須向縣長報告。

(六)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的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出席會議或活動需要報導的,必須經出席該會議或活動的縣政府領導批准。新聞單位對縣政府領導的專題採訪和下基層調查研究需要報導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報導內容要經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縣長助理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本人同意。

(七)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注重實效。

二、外事活動制度

(一)外事考察。縣政府及縣政府部門領導出境考察經縣委、縣政府審批後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縣長、縣長級幹部、副縣長和參與縣政府領導分工的縣政府副縣級幹部及縣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出訪方面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安排順訪或延長在外時間。

(二)外事會見。縣政府及縣政府部門負責人接待外賓,由主管部門經縣外僑辦審核後提出,報縣政府審定;會見港、澳人士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會見來訪的台灣人員,由接待單位請示,經縣對台工作辦公室審核報縣政府審定。

外事活動的新聞報導,須經縣外僑辦審核同意;根據有關規定,有的外事活動可以不發訊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機關領導值班制度

為了進一步維護好縣政府機關正常的辦公和生活秩序,加強縣政府機關安全保衛和穩定工作,根據縣政府常務會研究的意見,決定建立縣政府機關領導值班制度,現就縣政府機關領導值班具體事宜作如下決定:

一、實行縣政府領導帶班值班制度(見附表),負責每天縣政府民眾來訪接待、處訪和安全保衛工作。值班人員要登記好來訪基本情況,並引導民眾到規定的地方有序上訪。

二、加強對集體上訪與群訪的處置工作。發生集體上訪,值班人員了解情況後,要立即通知責任單位負責人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處理;發生鬧訪、堵門等群訪事件,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縣級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匯報,值班縣級領導要及時組織縣政府辦公室、公安、信訪、維穩及涉事部門力量,進行疏導和現場處理;重大情況應立即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並做好應急處置預案的準備工作。

三、加大“雙向”責任追究力度。值班領導對處置上訪或鬧訪群訪不積極、不得力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直至問責處理;對違法人訪行為,要抓住典型,找準挑頭人和組織者,固定好證據,依法適時予以打擊,堅決維護正常的辦公和生活秩序。

四、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縣政府辦公室每月將對民眾來縣政府上訪情況進行匯總通報,問題多發、長期得不到解決,特別是導致重複群訪的鄉鎮(辦事處)或單位,要進行全縣通報批評,並限期處理到位。

五、縣政府辦公室和辦公室主任負責周六、周日的值班工作。若發生信訪穩定問題,根據信訪事由,由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向涉事的分管縣領導報告,並與縣領導一起負責處置。若是重大問題,辦公室主任要及時向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報告。

六、建立值班交接制度。當天值班領導對當天遇到的重大值班事項要及時向縣長報告,並向次日值班領導搞好交接,並向縣政府辦公室做好安排,防止因工作銜接不暢而延誤工作。

七、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負責對縣政府機關的領導值班工作總協調。

八、沒有特殊事項,當天值班領導不得出差和下鄉,確需離開縣城的,當天值班領導要向縣長請示並經同意後方可離開。同時,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要協調好當天值班領導進行值班,防止當天值班領導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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