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山縣人民政府

十一、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十二、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三十、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參加。

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則
一、為打造為民、務實、清廉、高效、陽光、規範政府,使縣政府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施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安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按照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市政府和縣委的統一領導下,在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依法監督下,在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支持下,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工作。進一步轉變職能,深化內部改革,建設服務政府、有效政府、法制政府、信用政府。三、縣政府組成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增強政府合力,切實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職 權 職 責
四、執行中共潛山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執行上級政府的命令、指示和決定,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適合縣情的行政措施,發布命令、決定和指示。
五、領導所屬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改變或撤銷所屬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鄉鎮政府不適當的決定、指示。
六、制訂和執行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領導和管理全縣經濟工作和各項社會事業。
七、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八、依法保護國有、集體資產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各種經濟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九、辦理上級政府和縣委交辦的事項,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與縣人民政府有關的議案、提案、意見、建議、批評等事項,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十、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常務副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十一、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十二、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三、副縣長、縣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常務副縣長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受縣長委託,負責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四、縣長外出較長時間,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工作,縣長、常務副縣長同時外出,應指定一名副縣長臨時負責。
十五、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委員會、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縣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十六、縣政府其他工作機構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工作。
第三章科學民主決策制度
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範和程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十八、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管理事務中的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一般向專家諮詢論證,經過中介機構的評估,經濟顧問的經濟分析,法律顧問的法律分析,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召開有關人士座談會,充分協商;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還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向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報協商,並向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通氣,充分聽取意見。
二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創造性和預見性,搞好中長期和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章 依 法 行 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是實施依法治縣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縣政府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確保檔案的質量,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經縣政府法制辦審核後方可制發。
二十四、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依法辦事、公正執法。
二十五、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縣政府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和縣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司法監督。各部門要認真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有錯必糾。
二十六、加強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信訪接待日和縣長熱線工作,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
第五章會 議 制 度
二十七、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制度。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定;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重要工作;通報縣政府的工作情況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縣長或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全體成員參加,各鄉鎮長、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的重要指示、決定,並研究貫徹措施;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由縣政府公布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決定、命令;分析全縣形勢;討論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審定的議案和工作報告;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示的重要事項;討論通過依照法律任免和獎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他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副縣長、縣長助理、縣人武部部長(或政委)、縣政府辦主任出席會議,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督辦室主任、縣法制辦主任及與議題有關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提出,報請縣長審定,或由縣長直接確定。確定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審理,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會後對議定事項印發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對需辦理落實的事項,由縣政府督辦室負責做好督查及反饋工作。
(三)縣長辦公會。縣長辦公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一些需集體研究處理的重要問題;討論決定各鄉鎮、各部門請示縣政府批覆的重要事項;通報情況、分析問題、協調工作。
縣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半個月召開一次,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副縣長、縣長助理出席,縣政府辦公室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凡提請縣長辦公會討論的問題,由副縣長提出,縣長確定,縣政府辦公室審理,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會上由議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列席會議的部門負責人,一般不得帶隨員。會後,由縣政府辦公室對議定事項印發會議紀要。
(四)專題會議。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均可召集或委託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專題會議,聽取匯報,徵求意見,協調、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會後可根據需要印發會議紀要。
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初核,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或政府辦公室負責人簽發。
二十八、縣政府會議的材料要嚴格把關,需要協調的,綜合部門要認真協調,未經協調的問題,不得提請政府會議審議;會議審議重大的政策性問題,要備有綜合部門、政策諮詢部門的意見,要備有兩個以上的比較方案供會議決策。
二十九、儘量減少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和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召開的全縣會議,縣政府系統召開全縣性會議要嚴格按規定審批。特殊情況下,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按縣政府領導批示辦理。
三十、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參加。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以及確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必須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批准。
三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本著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合併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要儘可能開短會。
三十二、縣政府會議研究議定的事項,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必須遵照執行,認真貫徹,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工作,並適時作出通報。
第六章 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三、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3]23號)和省政府《安徽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皖政[2000]48號)及《潛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辦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公文的審批按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三十四、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審批。
三十五、縣政府發布的決定、通告和規範性檔案,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署。
三十六、以縣政府名義發文,屬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經分管副縣長審批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屬會議討論確定的方針、政策、原則範圍內的工作問題或通過的事項,經辦公室負責同志審核後,按照分工由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簽發,其中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分管的工作,應協商會簽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屬某一方面、內容比較單一的問題,由分管副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系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辦理的,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簽發;系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要求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經縣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簽發;屬縣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三十七、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屬規範性檔案,交政府法制辦審核後,由部門和鄉鎮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管部門。除縣政府負責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的請示、報告,應報送縣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報送縣政府負責同志個人。
三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須經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按辦文程式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審簽後,也可由部門發文,文中註明“經縣政府同意”或“經縣政府負責同志同意”;需要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
三十九、公文中涉及部門間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負責同志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不得上報縣政府。協商時,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經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有關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政府,由分管副縣長、辦公室主任或縣政府有關綜合部門協調和裁定。
四十、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要簽署明確的意見,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七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四十一、縣政府領導同志在縣內調研、考察工作,要輕車簡從,根據工作需要,主管部門負責同志隨行,減少陪同人員。
四十二、為保證縣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議以及其他事務性活動。
四十三、副處級以上領導來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後,按規定安排接待。
四十四、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確需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事先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切實減少領導同志陪會以及一會安排多位領導同志講話等現象。
四十五、縣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縣政府組織或經縣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批准的方案進行新聞報導。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或各地的一般性會議或活動,不作新聞報導。縣政府領導同志召集的各種會議,需要新聞報導的,由縣政府辦公室安排。縣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導的,報導內容需要經領導同志審定。
四十六、縣政府領導出訪,由縣政府領導班子討論原則同意,報上級政府批准,具體事項由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組織實施。
四十七、縣政府各部門、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幹部出訪,應報縣政府,呈分管外事的縣政府領導批准,其中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出訪應報縣長批准。
四十八、縣長、副縣長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官方人士,由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報有關領導同志批准後安排,會同外國非官方人士等其他外賓,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縣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有關領導同志決定。
四十九、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人員以及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縣外事辦審核報批。會見來訪的台灣人員,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縣台辦審核報批。
第八章問 責 制 度
五十、權利就是責任,有權必有責,權責應對等。縣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牢記職責要求,相互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決不能推諉扯皮。一旦有不作為、違法和濫用權力行為,將實行問責。
五十一、問責情形
(一)執行不力的問責
1、不貫徹執行或不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縣方針、政策的;
2、對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以及上級交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的;
3、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的。
(二)違規決策和決策失誤的問責
1、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做出決定的;
2、未經規定的聽證、論證等程式,做出重大的、專業性較強的或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的;
3、由集體做出錯誤決定的;
4、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其他不良後果、影響的;
5、有其他違法決策或決策失誤行為的。
(三)效能低下的問責
1、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或解決不力的;
2、在重大自然災害、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時,未及時有效處置的;
3、因行政效能、服務質量低下,導致民眾反映強烈的;
4、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下級的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四)違法行政的問責
1、違法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檢查或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
2、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轉讓、土地劃撥或出讓、金融信貸等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3、在招商引資活動中,違規給予優惠條件或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4、違規承諾或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承諾事項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5、妨礙或非法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監管不力的問責
1、所在領導班子的成員發生,或直接管轄的下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連續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
2、瞞報、謊報、遲報、誤報重要情況或數據的;
3、工作紀律渙散、工作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六)財經問題的問責
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發生截留、滯留、擠占、挪用、浪費政府性資金、政府管理資金,或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財或造成國有資財流失的,應當問責。
(七)穩定問題的問責
管轄範圍內因行政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導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應當問責。
(八)形象問題的問責
在公共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於檢點,舉止不端,有損公務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其他情形的問責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的,也應當問責。
五十二、問責依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申訴;
(二)領導和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
(三)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核實的材料;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工作檢查或考核評定中發現有應當問責的情形;
(七)其他渠道獲取的問責信息。
五十三、問責方式
(一)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二)告誡;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公開道歉;
(四)通報批評;
(五)扣發獎金;
(六)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七)免職或建議免職(依照有關規定的程式辦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十四、受到問責的幹部職工,紀檢監察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第九章請示報告制度
五十五、各部門、各鄉鎮報縣政府的請示報告,須由主要負責人親自簽發,並提供必要的依據。
五十六、除重大和緊急事項可直接報縣政府外,基層單位的請示報告要逐級通過主管部門上報縣政府,不得越級請示。
五十七、對於各部門確需請示縣長解決的問題,需經分管縣長同意後,由政府辦安排呈批。
五十八、凡屬各單位、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或部門之間經過協商可以解決的問題,應積極主動的獨立處理。
五十九、政府各組成部門涉及上報安排的重要工作及重要人事、財政事務,必須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及時匯報,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縣長匯報。
六十、嚴格執行逐級請假制度。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主任外出,應事先報告縣長,同時知照縣政府辦公室。
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外出,1天內由分管副縣長批准,2天以上由縣長批准。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外出,應向縣長請假。同時報縣政府辦公室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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