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1950-1985年,土地管理工作未設專門機構,有關業務先後由民政、財政、計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等部門辦理。1986年2月,在縣建設局內設“漾濞彝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環保局土地徵用辦公室。1988年設“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辦公室”,縣土地管理局,鄉鎮有兼職工作人員。1990年6月11日,縣委、政府決定成立縣土地管理局(二級局)。1996年縣委、縣人民政府批准縣土地管理局升格為一級局。同時,為了加強對重點建設工作的領導,協調各方關係,縣人民政府還成立了臨時性機構“漾濞彝族自治縣移民搬遷辦公室”和“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重點建設辦公室”形成了“三塊牌子一套工作班子”的格局,其主要職能為:(一)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負責監督檢查土地使用情況。(二)主管全縣的土地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工作。(三)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管理。同時1997年5月,縣編委下發《關於同意成立鄉(鎮)土地管理所,全面負責鄉(鎮)土地管理工作。地址:蒼山西鎮漾江中路51號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鄉鎮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擬定本地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2、組織編制本轄區有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省政府以及地州市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國家、省和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3、監督檢查本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要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要違法案件。
4、擬定本轄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和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5、擬定本轄區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6、組織實施本轄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確認審批。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寶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8、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預報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縣委、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
10、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領導信息
羅貴生:黨組書記、局長全面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規劃、利用、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緊緊圍繞縣委政府工作重點,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直管:辦公室、財務股、國土資源事務所和五個國土資源中心所。
羅文豪:黨支部書記協助局長工作,黨支部書記,現抽調到大瑞鐵路臨時機構工作。
楊建宇: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國土資源局執法大隊、政策法規股、礦產股、地質環境股工作,及其它局長交辦的工作。
楊映宣:黨組成員、副局長
工作職責: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地籍測繪股、規劃股工作。及其它局長交辦的工作。
王志誠:組成員、紀檢組長
對黨組的工作及其成員進行監督,負責本部門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其它局長交辦的工作。
楊德明:黨組成員、副局長(兼蒼山西鎮國土所所長)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土地利用股、耕地保護股工作,協管辦公室,及其它局長交辦的工作。
內設機構及職責
漾濞彝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共設股室10個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保衛、值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管理外事工作,做好外事服務;管理機關服務工作;承辦局黨組、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2、政策法規股
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起草、審核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管理辦法;負責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對縣國土資源局直接查處的需要強制執行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辦涉及國土資源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指導各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3、規劃股
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參與申報國務院、省、州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鄉鎮城鎮(集鎮)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協調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國家、省、州、縣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選址和用地預審的上報工作;負責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和辦公等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前的供地預審初審,促進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組織上報屬於能源、交通、水利等國家、省、州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擬占用一般農田和基本農田涉及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制定和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建立健全基本農田統計核查和動態監測制度、基本農田巡迴檢查制度和監察網路,抓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新技術、新知識的推廣套用,協調重大科研項目的實施;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綜合統計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4、耕地保護股
貫徹國家耕地特殊保護政策,鼓勵耕地開發整理的規定、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承辦集體土地徵用工作,上報州批准和省、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動態平衡;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5、土地利用股
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本地區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本地區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更新,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6、地籍測繪股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有關地籍、測繪管理的辦法政策;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及統計;負責全縣土地確權、登記和發證等權屬管理;參與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測繪市場、地圖市場、測繪項目、測繪成果和測量標誌管理;負責測繪資格證書、測繪工作證申報和年度註冊的初審;依法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承擔申報全縣各類用地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7、礦產管理股
負責對縣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進行初審;負責對縣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指導縣域內地質礦產資源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許可權組織縣域內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依照法定許可權對縣域內申請採礦權項目進行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採礦登記審批和發證工作;依照法定許可權辦理縣域內採礦權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徵收縣域內採礦企業(戶)的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產資源使用費;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8、地質環境股
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指導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9、執法監察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對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利用情況實施巡查,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對全縣國土資源的利用和權屬變更情況依法進行監督,依法實施對國土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負責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並配合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調查;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紀案件的協調處理;配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和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10、漾濞彝族自治縣建設用地事務所
土地徵用事務性、技術性工作;土地地價、礦業權評估業務;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業務、土地、礦產、測繪資源基礎信息的監理與維護,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及預測分析等業務;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11、漾濞彝族自治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
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土地收儲計畫和出讓計畫,報批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收購中的協定洽談、費用測算,徵用、收購方案的擬定以及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具體實施;負責對儲備土地進行拆遷、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依法將儲備土地出租,抵押或臨時使用;負責儲備土地的登記造冊和信息發布;負責土地出讓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招商談判、土地預出讓;負責組織土地出讓;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