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全區人口發展戰略,開展對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向區委和區人民政府報告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情況,研究提出全區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根據國家確定的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監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化建設和分析研究工作,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五)制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協調宣傳、文化等部門和新聞單位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和工作制度;負責協調建立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區域協作;指導基層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區計畫生育技術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八)編制國家和省、市、區財政撥付的計畫生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的預、決算及全區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監督、檢查計畫生育藥具的供應與管理;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委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