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領域的體制機制創新。(二)負責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和旅遊領域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指導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領域的行業學會和協會工作。
(三)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重點扶植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承擔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組織工作。
(四)負責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檢查。
(五)擬訂全縣掃黃打非行動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
(六)負責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統籌安排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和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專項文化經費。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電視創作;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的對外交流,協調指導全縣廣播電視事業建設,管理全縣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社會公共場所電視顯示屏;管理監督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全縣信息網路視聽節目,負責管理開辦視屏點播業務。
(八)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保障體系的建立,監督、檢查和指導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工作;組織制定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預案,協調落實防範措施;協調重大宣傳活動和重要保障期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事項。
(九)負責全縣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著作權工作;處理有關著作權糾紛,負責受理出版物的鑑定。
(十)負責全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文化遺產展示活動。
(十一)擬訂全縣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促進全縣文化產業發展。重點推進全縣動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文化產業發展;加強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
(十二)擬訂對外文化交流規劃,組織對外文化交流活動;貫徹執行對外及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
(十三)擬訂全縣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十四)擬訂全縣文化藝術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藝術教育和文化藝術行業職業教育。
(十五)擬訂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旅遊產業的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縣旅遊產業發展,對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重點旅遊市場促銷活動,指導旅遊產品的開發建設,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
(十六)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和重點旅遊產品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研究旅遊投資方向,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旅遊統計、行業信息發布和旅遊信息化工作。
(十七)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從業人員和經營者行為;擬定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誠信體系建設。
(十八)指導、推薦旅遊區(點)、鄉村旅館的等級申報、評定和覆核工作。組織實施星級賓館的申報、評定、覆核工作和A級景區(點)的申報、評定、覆核工作。
(十九)指導、申報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旅遊公司。指導全縣旅遊市場的對外推廣;審核外來旅遊機構、旅行社在我縣市場準入資格,承擔全縣特種旅遊的相關工作。
(二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人才規劃,指導全縣旅遊工作和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股)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行政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各鄉鎮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工作的年度目標考核。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擬定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及重要工作落實監督,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機要保密、接待、建議提案辦理、後勤、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文明創建、新農村、計畫生育、工會青年婦女、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全局綜合性文化政策調研;負責全局重大活動、綜合性會議的組織或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複議、應訴等工作;承擔全縣掃黃打非工作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日常工作。
(二)文化市場管理股(行政許可辦公室)
擬定全縣文化市場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監管工作;負責商業性重大演出活動的審批報批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文化市場、新聞著作權行政執法、行業協會和學會工作;負責全縣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計算機軟體正版化工作;受理出版物的鑑定;負責出版物樣書的收集、審讀;負責著作權糾紛,提供著作權法律諮詢;審核著作權集體管理、代理、契約仲裁機構,處理著作權登記工作;負責著作權大要案和典型案件督辦;負責全縣新聞出版與著作權的教育及行業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工作。
(三)業務股(安全播出中心)
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擬定全縣文學藝術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文學藝術事業的結構、布局進行巨觀調控;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地方特色文藝品種生產,扶持和指導全縣具有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縣級水準及特色的文藝院團工作;指導專業文藝創作、生產、評論、理論研究等工作;負責直屬藝術事業單位創作演出和業務建設;負責全縣性藝術展演等重大文藝活動;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擬定全縣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圖書館、文化館、鄉鎮綜合文化站公共服務體系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指導全縣民眾文化工作;指導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全縣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指導全縣書畫事業的發展;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文博工作;扶持和指導民間文藝團體。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保障體系建立及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擬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預案,協調落實防範措施;協調重大宣傳活動和重要保障期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對全縣媒體播出內容實行監聽監看監管;負責全縣電影的發行和放映管理工作。
(四)文化產業發展指導辦公室(簡稱文化產業發展指導辦)
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產業重大項目的立項論證;統計、分析與評估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狀況,建立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檔案;指導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科研項目的推廣。
(五)人事計財股
擬定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專業人才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領域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相關專業技術職務申報組織、初審工作;負責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群團工作;負責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內部審計等工作;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行業統計工作。
(六)旅遊管理開發辦公室
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開拓國內旅遊市場;負責旅遊市場信息調研工作;擬定我縣旅遊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旅遊區域的綜合開發建設;負責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負責指導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和申報工作以及旅遊企業市場開發工作;負責旅遊統計工作;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制訂和組織全縣旅遊培訓計畫,指導全縣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和等級考試認證的有關工作;管理、審核、報批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負責組織實施旅遊賓館(飯店)星級標準和星級評定的申報與覆核工作;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組織指導執法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違法案件、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旅遊安全工作,參加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負責指導旅遊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調旅遊行業與交通、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相關部門之間的相關事宜;協調突發性旅遊事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