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訴訟制度研究

漢代訴訟制度研究

《漢代訴訟制度研究》是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程政舉。

圖書信息

作 者: 程政舉 著

叢 書 名: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09964出版時間:2010-09-01版 次:1頁 數:291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法律史

內容簡介

漢代司法官吏的管理包括司法官吏的考核、司法官吏的責任制度等內容。在司法官吏的考核上分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兩種;司法官吏責任的種類有鞫獄故縱、鞫獄不直、鞫獄不實、受賕枉法和失刑等。

訴訟原則是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所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漢代的訴訟原則主要有:經義決獄原則、因時審案原則、等級制度原則、循實情斷案原則、恤刑原則等。

訴訟基本制度是指法律、法令所確定的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所遵循的主要制度。漢代的基本訴訟制度有:上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錄囚制度、雜治制度、議罪制度、驗獄制度、讞獄制度和判例制度等。

訴訟觀念是指一定社會一定時期普遍存在的一種對普通大眾的訴訟行為和司法官吏的審判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訴訟思想和理念。訴訟觀念既具有傳承性又具有時代性。漢代的訴訟觀主要有息訟訴訟觀和天人相應訴訟觀。

告訴制度和拘捕制度是漢代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漢代告訴有告發、自告等方式。在告訴主體的身份、年齡上,漢律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漢代拘捕制度分為公捕和自捕,在追捕盜賊方面採取張貼懸賞廣告、發布通緝令等方式。

主管是指劃分不同國家機關之間事務管轄許可權的制度。漢代有“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為,非所聽勿敢聽”的主管規定。管轄是劃分不同級別或同一級別的司法機構之間處理案件的分工與許可權。漢律對中央、州、郡、縣、鄉對刑、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劃分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訴權是指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所享有的訴訟法上的權利,已出土的漢簡有訴權約束審判權的規定。

審判程式是審判機關處理案件的程式和方法。漢代的訴訟程式分為通常訴訟程式和乞鞫程式兩種。漢代的通常訴訟程式包括告劾、案件的受理、證不言情之辨告、訊、驗、鞫、論、當、報等幾個階段。乞鞫程式相當於現代的再審程式,是對已判決的案件予以重新審理的程式。漢代的訴訟文書有爰書、起訴書、奏書、讞書和判決書等。

證據制度是有關證據的類別、證明原則等查證案件事實的法律規定。漢代的證明原則有自由心證原則、刑訊逼供原則等,證據的種類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法醫鑑定、筆跡鑑定、勘驗筆錄、當事人陳述等。

執行制度是執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強制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制度。漢代的執行制度包括對死刑、肉刑、徒刑、罰金等刑事判決的執行以及對民間債務等民事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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