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統計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十條條件保障考核(10分)。 第十一條制度建設考核(6分)。 第十二條日常工作考核(12分)。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漁業統計工作行為,加強漁業統計監督,提高漁業統計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保證漁業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依據《漁業統計工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統計工作開展情況的考核適用本辦法。抽樣調查試點工作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農業部漁業局負責考核工作的統一部署,由農業部漁業局和中國水產學會有關人員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
(一)漁業統計條件保障情況;
(二)漁業統計制度建設情況;
(三)數據採集、監督培訓等漁業統計日常工作開展情況;
(四)漁業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五)漁業統計其他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條

考核分為A、B兩組。A組為承擔月報任務的2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B組為其餘1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第六條

考核分為客觀記分和主觀評分。客觀記分主要考核是否按有關規定及時開展漁業統計工作,工作達到規定要求得分,否則不得分;主觀評分主要考核統計分析、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材料質量,經考核工作組評審後推薦至中國漁業報等刊物發表後即得分。A組滿分100分,其中:客觀分87分,主觀分13分;B組滿分56分,其中:客觀分43分,主觀分11分。

第七條

考核材料與報送時限:
(一)漁業統計報表和漁業經濟形勢分析材料,按《漁業統計報表制度》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
(二)漁業統計工作條件保障、制度建設、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等相關總結和證明材料,下年3月底前以正式檔案報送農業部漁業局,同時抄送中國水產學會;
(三)考核工作組隨機抽取鄉(鎮)和村漁業統計資料原始記錄,相關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原始記錄複印件,於下年3月底前隨本條第二款所需檔案同時報送農業部漁業局,同時抄送中國水產學會。

第八條

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於工作需要,延伸包括下年開展的上年漁業統計年報數據匯總工作。

第九條

農業部漁業局不定期組織開展漁業統計工作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不如實提供考核材料的單位,將視情節在年度考核總分中扣除5—10分。

第十條

條件保障考核(10分)。設定或指定漁業統計機構(1分),明確分管漁業統計工作的負責人(1分),配備專職或兼職漁業統計人員(2分);保持統計隊伍穩定(1分),統計人員變動交接符合程式(1分),定期對“全國漁業統計人員與專家庫管理系統”進行信息更新(1分);定期對轄區內漁業統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1分);將4序穩定。計人員計工作順利組織實施的相關漁業統計制度。漁業統計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部門財政預算(2分)。

第十一條

制度建設考核(6分)。制定本轄區鄉(鎮)、村兩級漁業統計數據調查工作方案(2分),建立本轄區主要漁業統計數據質量審核制度(2分)、漁業統計工作考核制度(1分)、漁業統計資料保存制度(1分)。

第十二條

日常工作考核(12分)。對上年度漁業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制定本年度漁業統計工作計畫(1分),經考核工作組評審後推薦至中國漁業報等刊物發表(1分);組織開展轄區內漁業統計工作監督檢查(2分);按《漁業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程式進行數據收集、處理、報送(5分);保存漁業統計資料,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健全、統一(3分)。

第十三條

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材料考核(A組72分,B組28分)
(一)月報報送工作(A組,每次4 分,共10 次40分)
按《漁業統計報表制度》規定時限報送(1分),報表內容完整(1分),表內、表間關係平衡,數據無錯誤(1分),指標數據同比增減幅度超過5%有相應文字說明(1分)。
(二)半年報報送工作(8分)
按《漁業統計報表制度》規定時限報送(2分),報表內容完整(2分),表內、表間關係平衡,數據無錯誤(2分),指標數據同比增減幅度超過5%有相應文字說明(2分)。
(三)年報報送工作考核(16分)
按《漁業統計報表制度》規定時限報送(2分),報表符合漁業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統計範圍、指標口徑、計算單位、計算方法和編製程序,報表內容完整(2分),表內、表間關係平衡,數據無錯誤(2分),指標數據同比增減幅度超過5%有相應文字說明(2分),對全年主要漁業統計數據進行合理預計(3分),嚴格執行下核一級制度(5分)。
(四)統計分析材料考核(A組8分;B組4分)
按規定時限上報季度、半年和年度漁業經濟形勢分析材料(每篇1分),經考核工作組評審後推薦至中國漁業報等刊物發表(每篇1 分)。

第十四條

根據考核分數高低,A組和B組分別設考核優秀獎5名和2名。對考核優秀的單位及其漁業統計工作人員進行表彰。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將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布,並將作為下一年度農業部漁業統計工作經費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漁業統計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辦漁201056號

為規範漁業統計工作行為,加強漁業統計監督,提高漁業統計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保證漁業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依據《漁業統計工作規定》,我部制定了《漁業統計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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