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滿期生存金,是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的全部保險金。所謂生存金,是指到了保險契約約定的日期後,保險公司按契約約定的金額、方式、期限向保單受益人支付的金額。
一般來說,在定期保險契約或者返本型的保險契約里,會約定一個時間比如說10年滿期或者到被保險人多少歲,例如80歲,如果到這個約定的時間,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保險公司給付一筆錢,這就是所謂的滿期生存金。
主要特點
1、生存金是以被保險人滿一定時期仍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則沒有任何給付,也不退還保險費。因此,不保險公司給付滿期生存者的保險金,不僅包括其本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滿期前死亡者所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
2、生存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被保險人一定期限之後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資金、婚嫁金或被保險人的養老金金具有很強的儲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