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投保年齡:0周歲(出生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60周歲
交費年限: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險期限:至80周歲
保險責任:
1、生存返還:每兩年返還基本保險金額的7%
2、滿期金:80周歲時給予雙倍基本保險金額
3、身故金:
18周歲之前身故,返還所交保險費並按照年增長率2.5%單利增值;
18周歲後身故,雙倍基本保額。
保險條款
您與我們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附加險契約、其他書面協定都是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
“平安鑫利兩全保險(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契約”。
1.2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契約成立。
本主險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主險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見10.1)、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見10.2)均以該日期計算。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見10.3)計算,本主險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周歲(指出生滿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嬰兒)至60周歲。
1.4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主險契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主險契約,如果您認為本主險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主險契約,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本主險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見10.4)。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主險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5保險期間
本主險契約的保險期間自本主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保險金額
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2.3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主險契約生效之日起每滿2周年時仍生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7%給付“生存保險金”。
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我們按2倍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身故,我們返還所交保險費並按照年增長率2.5%單利增值,本主險契約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以後(含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身故,我們按2倍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
“所交保險費”按照身故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計算。
以上“身故保險金”中所稱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包括因紅利分配產生的相關利益。
2.4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10.5);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10.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10.7),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10.8)的機動車(見10.9);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除另有約定外,滿期生存保險金和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3.2保險事故通知
請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滿期生存保險金及生存保險金申請
由滿期生存保險金和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身故保險金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4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我們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我們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我們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3.5宣告死亡處理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主險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的效力依法確定。
3.6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7保險金領取方式選擇權
受益人在領取滿期生存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時,可以一次性領取,或者與我們簽訂轉換年金保險契約,將領取的保險金作為一次交清的保險費購買轉換年金保險。轉換年金保險的領取金額按照購買當時我們提供的年金領取標準確定。
保單紅利
4.1保單紅利
本主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享有參與分配我們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權利。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若我們確定本主險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您,我們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您申請或本主險契約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付保險費,但該餘額不計利息。
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見10.10),增加基本保險金額。
購買交清增額保險後,交清增額保險對應的被保險人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險金為交清增額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後(含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的身故保險金為2倍交清增額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並經我們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若在保單年度中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會將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契約終止日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給您。
如何支付保險費
5.1保險費的支付
本主險契約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5.2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主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主險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現金價值權益
6.1現金價值
本主險契約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值,您可以向我們諮詢。
本主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的保單實際具有的現金價值除保險單上載明的數值之外,可能還包括由於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由於因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是不保證的且無法事先確定,只能根據每年分紅的實際狀況確定,所以未在保險單上載明。
6.2自動墊交
您可申請使用保險費自動墊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支付保險費,我們將以保險契約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自動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所墊交的保險費視同貸款,按照保單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當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的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時,我們將根據現金價值的餘額計算保險契約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保險契約在此期間繼續有效。當現金價值餘額為零時,保險契約的效力中止。
條款中所稱的“保險契約”包括本主險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
6.3減額交清
您可申請使用減額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決定不再支付續期保險費,我們將以本主險契約寬限期開始前一日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重新計算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
減額交清後,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會相應減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險費,本主險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險金調整成減額交清後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後(含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的身故保險金為2倍減額交清後的基本保險金額。
6.4保單貸款
您可申請使用保單貸款功能。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經我們審核同意後您可辦理保單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契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餘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利率按您與我們簽訂的貸款協定中約定的利率執行。貸款本息在貸款到期時一併歸還。若您到期未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您所欠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將作為新的貸款本金計息。
當未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達到保險契約現金價值時,保險契約的效力中止。
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險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主險契約不再參與紅利分配,同時累積生息的紅利餘額從契約中止日起停止計息。
7.2效力恢復
本主險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您與我們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及其他未還款項之日起,契約效力恢復。
本主險契約復效後,累積生息的紅利餘額重新開始計息。
自本主險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解除契約的,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如何解除保險契約
8.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申請解除本主險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您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9.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主險契約時,我們會向您說明本主險契約的內容。對本主險契約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會在投保書、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主險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主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主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會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主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3年齡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主險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9.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4)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單紅利與實際不符的,我們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進行調整。
9.4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應付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見10.11)計算,但本主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9.5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主險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主險契約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9.6聯繫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主險契約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9.7爭議處理
本主險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10.1保單年度
指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險契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的期間為一個保單年度。
10.2保險費約定支付日
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據交費方式確定)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10.3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10.4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10.5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0.6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10.7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10.8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駛證;
(2)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3)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0.9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10.10淨保險費
指不包含公司營業費用、佣金等其他費用的保險費。
10.11本條款約定利率
按“計息期間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適用的人民幣6個月期貸款利率平均值與4.5%之較大者”計算。本條款約定利率為年利率,按年計收複利。
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主險契約生效之日起每滿2周年時仍生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7%給付“生存保險金”。
滿期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我們按2倍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
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身故,我們返還所交保險費並按照年增長率2.5%單利增值,本主險契約終止。若被保險人於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以後(含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身故,我們按2倍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
“所交保險費”按照身故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計算。
以上“身故保險金”中所稱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包括因紅利分配產生的相關利益。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10.5);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10.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10.7),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10.8)的機動車(見10.9);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費率表
投保年齡 假設購買10萬保額 / 不同交費期每年應繳保費
5年交 10年交 20年交
女性 0歲 37920元 20140元 11290元
15歲 38850元 20660元 11610元
30歲 40540元 21580元 12160元
45歲 42670元 22840元 13110元
男性 0歲 38150元 20260元 11350元
15歲 39130元 20830元 11730元
30歲 40860元 21780元 12320元
45歲 43160元 23210元 13490元
保障利益
生存保險金
保單生效日起,每滿2周年給付保額的7%,至80歲保險期滿
生存金累積
每兩年給付的“生存保險金”若不領取,按相應利息複利滾存,目前為年息4%
滿期生存金
滿80周歲,按2倍保額給付滿期生存金,契約終止。
身故金
18周歲前身故,返還所交保費,並按2.5%年利率單利增值;18周歲後按2倍基本保額給付身故金。契約終止
生命尊嚴提前給付
確診為嚴重疾病末期且平均存活期為6個月以下,可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
保單紅利
按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分享平安保險公司分紅類保險70%以上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