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電鍍行業協會

溫州市電鍍行業協會經溫州市科協、市民政局批准,於1988年4月召開溫州市電鍍行業協會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標誌著協會正式掛牌成立。

協會概況

協會在行政業務、學術交流和社團管理上分別歸屬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溫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溫州市民政局主管。至此,協會已先後召開五屆會員大會。1988年4月召開的溫州市電鍍技術協會上(後更名為溫州市電鍍行業協會),選舉林長康為理事長、張學俊、李日照、陳天玉為副理事長、董方鈺為秘書長。選舉產生林長康、張學俊、李日照、董方鈺、何壯正、楊理榮、湯士毅、陳天玉、陳雲爐、阮令森、楊錫雲、王妙玲等12名協會理事。

改革開放以來,溫州市先進制造業的快速發展,帶動了電鍍工業的崛起,電鍍作為重要的表面處理技術,已成為加快發展溫州市先進制造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性配套產業。溫州市電鍍起步早、發展快、鍍種基本齊全、工藝技術較為成熟,電鍍規模、技術名列全國前例。截止止2008年全市電鍍加工產值達到50多億元,,“十二五”末將達到55億元,每年為500多億元產值的製造業產品提供表面處理。因此,業界普遍認為,溫州先進制造業發展不能離開電鍍,且電鍍工業可持續發展,不能缺少電鍍行業協會對電鍍行業的引導。

1996年3月召開協會二屆一次會員大會,選舉張樂山為理事長、李日照、周育慧、董方鈺為副理事長、董方鈺兼協會秘書長,何壯正、阮令森、鄭浩為副秘書長。大會選舉產生理事22名(後增補2名)、常務理事12名。余不凡、陳天玉聘任為協會顧問。

2000年5月召開協會三屆一次會員大會,選舉張樂山連任協會理事長、董方鈺、周育慧、黃成鏘、何壯正、阮令森、郭信鎬、董蘭雲、潘相聖為副理事長(2002年5月,三屆二次理事會增補周人駒為協會副理事長、展建軍、呂人博、金旭楊為常務理事、繆明祥、鄭中萬為理事),董方鈺為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夏克拉、韓漢傑、李慶仁、黃國仁為副秘書長。2005年5月12日經市直機關黨工委批准,董蘭雲同志擔任協會臨時黨支部書記。大會選舉產生理事48名、常務理事26名。

2004年3月28日,協會在新南亞大酒店召開四屆一次會員大會上,選舉董方鈺為會長,夏克拉、何壯正、阮令森、周人駒、葉正平、陳壽清、孫國芳、郭劍、黃壽銀、吳興標等10人為副會長,陳林財為協會秘書長,韓漢傑、高顯榮為副秘書長。大會選舉產生理事53名(後先後增補10位),常務理事28名。2004年3月因工作變動,協會調整臨時黨支部書記人選,韓漢傑任臨時黨支部書記。

2009年3月28日,協會在新南亞大酒店召開協會五屆一次會員大會,選舉董方鈺蟬聯會長、夏克拉、何壯正、周人駒、陳壽清、黃壽銀、陳德通、鄭中萬、葉正平、郭劍、吳興標、黃友美、胡冬健、尤春平、夏旭東為副會長(根據9月22日會長辦公會議提議,9月28日協會五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上決定:夏克拉、何壯正、周人駒為協會常務副會長)。陳林財續任協會秘書長,高顯榮、葉香妹、陳紹興、余敏為副秘書長。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44名、理事80名。

協會現有企業會員150多家,團體會員7個(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瑞安市、樂清市、平陽縣、永嘉縣電鍍行業協會或表面工程行業協會),行業覆蓋面達到90%以上。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由於當時主客觀條件限制,協會工作“投石問路、摸著石頭過河”,且始終在徘徊與探索中求生存促發展。林長康、張樂山、董方鈺等歷任會長、副會長和一大批熱心電鍍生產工作者,為我市電鍍開拓發展付出了辛勞。進入二十一世紀後,為改變協會發展的徘徊局面,催生了協會發展機制改革探索和設立協會專職人員。果斷地擺脫了協會以學術、技術交流為主的傳承辦會方式,向經營協會、規範建設和中介服務的現代務實辦會方式轉變。通過多年的改革、發展的實踐證明“經營協會、規範建設和中介服務”是改變協會徘徊局面,推進協會跨入全市行業協會先進行列的基本經驗,同樣是今後協會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摒棄的基本工作原則。協會跨入新世紀以來,堅持開拓求變、改革創新、大膽探索、銳意進取、與時俱進。協會在規範建設、經營協會、中介服務、合作交往、推進電鍍基地建設和產業集群提升等工作都取得了明顯成績。作為全市眾多的行業協會之一的溫州市電鍍行業協會,先後被溫州市委、市政府評為溫州市先進民間組織,被政府部門授予溫州市市級示範單位、溫州市工商領域行業協會(商會)先進單位(二)、溫州市科普工作先進單位、被國家行業組織授予優秀地方協會。

當前,在科學發展觀指引下,溫州市委、市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指導與支持下,協會在引導電鍍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顯現,協會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已成為助推和協調均衡電鍍生產市場主體利益的重要中介組織,它必將為加快實現全市電鍍基地化生產,促進電鍍行業轉型升級和產業集群提升作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溫州市電鍍行業協會(英文名稱:WENZHOU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ASSOCLATION 簡稱WEI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從事電鍍生產(電鍍、刷鍍、轉化膜、真空鍍等)的企業及相關的設計、科研、教學、設備與原輔材料製造和經營以及與電鍍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一定專業學術性的行業組織。本會為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介機構,不受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國家對清潔生產、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面向世界,面向行業,面向國內外二個市場,面向二十一世界,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以預測、導向、交流、服務為工作方針,為會員和行業服務,為提高電鍍行業的競爭力和整體素質,為加速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貢獻。本會代表和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是政府和會員的橋樑和紐帶。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當好參謀和助手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溫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主管,接受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業務指導,接受溫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溫州市人民東路13號華宮大廈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提出發展電鍍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和發展方向的建議,積極促進電鍍行業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原則進行改組、改造,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

(二)開展對行業基礎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本行業規劃的制訂和有關技術方案的論證。

(三)根據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和指導性規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開展市場預測和技術諮詢,組織行業交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生產技術進行診斷和指導,並組織技術協作、技術攻關、技術培訓,推廣有關“四新”和節能環保科研成果,開展情報服務工作。

(五)與國內外同行對口組織開展技術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動及有益於行業的其它活動。

(六)積極貫徹行業的國際、國內標準。組織和參與制訂有關行業標準行規行約,並督促企業貫徹執行。

(七)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行業產品進行檢測評比。

(八)承辦政府及其它團體委託本會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市各縣(市、區)持有電鍍生產許可證的專業廠(或車間)和從事有關電鍍科研、教學以及相關的原輔材料、設備製造與經營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四)熱心於本行業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利;

(五)有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按章繳納會費,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保守本會的機密;

(三)向本會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方面的有關統計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並通過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根據協會理事會的提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協會會長;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

(四)審議協會財務收支情況;

(五)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推薦會長候選人或提請罷免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以及各種類型的技術報告會,履行行業管理職能;

(四)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理事及理事以上成員一年內二次無故缺席會議活動的,有權作出取消理事資格或降職處分;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研究制定工作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理事的增補與調整,在下屆會員大會追認;

(十一)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會長由行業內知名度高、有影響力、誠信守法的企業家擔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二屆。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溫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重大決策。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本會舉辦的諮詢、技術服務等各項事業收入;

(三)個人、單位、團體的捐贈;

(四)政府部門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經費的支出

(一)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費、交流資料、出版刊物等費用、專業書籍、報刊的購置費。

(二)協會聘約人員的津貼、工作人員的差旅費、辦公費用等。

(三)對協會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給予的獎勵費用。

(四)與國際同行業組織交流的活動費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9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