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教育局通知
溫州市教育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市局直屬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溫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文號:溫教辦直[2003]25號
發布日期:2003年04月21日
生效日期:2003年04月21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三章建立學籍
第四章轉學、休學、復學、留級
第五章成績考核和評定
第六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七章獎勵和處分
第八章附則
市局直屬各普通中國小:
現將《市局直屬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局直屬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溫州市直屬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根據《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溫州市區實際,特制訂《溫州市直屬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教育局直屬全日制普通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含民辦普通中國小)。
第三條本辦法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凡符合規定(國小入學年齡6周歲;戶口在市區——即鹿城區)的適齡兒童少年,均應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第五條初、高中新生錄取工作由溫州市教育局中學招生辦公室統一 組織進行。學生一律憑市教育局中招辦錄取通知書向有關學校報到並註冊入學。
國小招生在溫州市教育局領導下進行。
第六條新生入學時,應持本人戶口冊、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向學校報到。國中新生報到時,學校要組織人員對有關證件進行審驗,然後註冊,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事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不報到者,高中新生即取消入學資格,國中新生作無故曠課處理。
國小新生報到時家長要向學校提供:戶口簿、父母房產證、兒童免疫證等證件。
第七條新生入學註冊後,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學籍,學生名冊(以班級為單位)一式兩份,報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管理處,經審核後統一編寫學號。
第八條新生學籍檔案應包括四表:學生報名登記表、新生名冊、學籍表、學生登記表。由學校教務處負責管理。
第九條學校不得接受國中委培學生(學籍與就讀學校分離)。
第十條學生轉學應由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當地教育局普教科和轉入學校分管校長簽字同意,到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管理處辦理轉學手續,方可轉入市直屬中國小就讀。
非鹿城城區戶口學生需轉入市局直屬學校就讀的,在接收學校條件允許情況下,按上述轉學程式辦理。
市局直屬中國小之間一般不辦理轉學。
第十一條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轉入學生時,應及時報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管理處,就近安排轉學學生到學額未滿的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收。
學校對轉入及轉出學生的有關證明材料(轉學證明、轉學回執),每學期要整理成冊,存檔保留。
第十二條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三條因並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而須休學(三個月以上)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因病休學者應出具市級及以上醫院證明與病歷等,經班主任同意和學校衛生室根據病情出具意見同意,學校分管校長簽字批准,到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管理處辦理休學手續,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學生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後,學生及家長應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病休學生須有醫院康復證明及病歷,經學校同意方可復學。高中復學學生原會考成績有效。國中學生復學確有困難的,可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五條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
第十六條國小和國中學生一律不得留級。對於個別學習有困難(學年考試經補考仍有五科不及格者,其中語文、數學均按二科計)要求留級的高中學生,由本人申請,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後,辦理留級手續,並報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管理處備案,但留級人數高中一年級不得超過2%,高中二年級一般不留級,高中三年級不得留級。
第十七條學生成績考核包括學業成績與思想品德考核兩方面。思想品德考核分等級制(優、良、及格、不及格,下同),中學生學業成績為百分制或等級制,小學生學業成績為等級制。
第十八條成績的評定:
一、學期成績評定方法:平時考查和期中考試成績分別占20%、30%,期末考試占50%;
二、學年成績評定方法:本學年第一學期成績占40%,第二學期成績占60%.
第十九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考查、考試兩種。考查科目國小包括:思想品德、常識、外語、信息技術、音、體、美、綜合實踐活動。國中包括美術、音樂、勞技、信息技術。高中包括:美術、音樂、勞技、物理實驗、化學實驗、生物實驗。考查科目原則上採用等級制。
考試科目國小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採用等級制。國中為語文、數學、外語、自然科學、社會政治、體育。高中為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外語、歷史、地理、生物、體育、計算機。國中、高中採用百分制。高中會考成績及國中畢業會考使用等第制,即A、B、C、E四等(其中E為不合格等第),作為學生畢業、結業的依據。
第二十條國小學生學完六年內全部課程,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準予畢業。國中學生學完三年內全部課程,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且經畢業考(含補考)成績不及格科目不超過一科,準予畢業。由市教育局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高中學生學完三年內全部課程,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包括社會實踐),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經參加省普通高中證書會考(包括補考),政治科合格,且其他筆試考核科目和實驗操作考查科目中不合格科目均不超過一門,準予畢業。
第二十二條高、國中學生學完三年全部課程,但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或學業成績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準予結業。
第二十三條凡未學完修業年限規定的全部課程,可準予肄業。
第二十四條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學校要堅持以獎勵為主,並在認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礎上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德、智、體、美、勞幾方面都得到較優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可按有關標準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單項積極分子”等並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極少數有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或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等違紀行為的,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對個別道德品質敗壞且又屢教不改的,可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高中學生一學期缺課(無正當理由)占總課時三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兩周者(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存課時計),作自動退學,取消學籍。
第二十七條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政教處決定,校長批准公布。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校務辦公會議決定,學校公布。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須報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管理處批准。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學校應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繫,把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家長,並做好學生及其家長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條對受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確有改進表現者,由本人申請,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
第二十九條凡屬義務教育年齡階段的學生的處分,一般只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的學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溫州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