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印製管理,規範商標印製經營行為,建立商標印製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增強印刷企業信用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推進信用溫州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印製信用是指印刷企業從事商標印製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印製信用評價是指對印刷企業是否按照前款要求,依照本辦法規定,在一年內採取打分、累計扣分和一次加分,綜合形成商標印製信用分數,確定相應等級,給予印刷企業商標印製行為的客觀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商標印製信用評價對象是指本市依法登記從事商標印製的企業。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價商標印製企業信用應當遵循客觀、科學、統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印刷企業的商標印製信用評價工作,制定統一的評價標準,公布全市商標印製信用評價總體情況。
第二章 評價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商標印製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為印刷企業的商標印製信用狀況,包括印刷企業的軟硬體情況、內部商標印製制度執行情況和遵章守法情況。
第七條 商標印製信用分值設定為100分,對照標準,實行全年累計扣分和年終一次加分相結合的評分方法,根據各項分值,每年評定信用等級。
第八條 商標印製信用扣分標準:
(一)出現下列情形的,發現一次扣1分:
1、未填寫或未按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的;
2、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後,未能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委託印製證明檔案統一裝入台賬存檔備查的。
3、承印被許可人委託印製的商標,未標明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的;
4、承印未註冊商標,未與商標印製委託人簽訂契約,或者簽訂的契約中未有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時雙方各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條款的;
(二)出現下列情形的,發現一次扣3分:
1、承印未註冊商標,未能當場出具商標印製委託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的;
2、承印的未註冊商標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用注或®標註的;
3、承印註冊商標,未能當場出具《商標註冊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印製委託書、契約的;
4、承印被許可人委託印製的商標,未能當場出具明確的授權書或者其出示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文本中未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內容的;
5、承印的註冊商標樣稿擅自改變文字、圖形,即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樣不一致的;
6、承印的註冊商標樣稿擅自改變企業名稱、地址,即與《商標註冊證》上標註的註冊人名稱、地址不一致的。
(三)出現下列情形的,發現一次扣5分:
1、印製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下,或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下,或非法經營額在二十萬元以下的;
2、未經印製委託人同意,擅自增加印製數量的;
3、印製中產生的廢次商標標識,未予以銷毀並流入社會造成後果的。
(四)出現下列情形的,發現一次扣10分:
1、印製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套)以下,或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或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下的;
3、未經印製委託人同意,擅自增加印製數量並流入社會造成後果的。
(五)非法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套)以上二萬件(套)以下,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或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發現一次扣15分。
(六)有偽造委託印製證明檔案情形的,每次扣15分。
第九條 商標印製企業須配備商標印製業務審查員,未配備的扣5分,未參加法律法規培訓的扣5分。
第十條 舉報印製假冒商標標識等不法行為,並查有其事的,每次加5分。
第三章 評定等級
第十一條 商標印製信用評價的等級分為A、B、C、D四級。
等級含義為:A表示信用優良;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信用差。
第十二條 商標印製信用等級根據打分值、累計扣分值和加分值經計算後的最後得分,確定相應等級。
第十三條 商標印製信用評定等級:
90分以上確定為A級,75分以上89分以下確定為B級,60分以上74分以下確定為C級,59分以下確定為D級。
上述以上、以下分值均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確定為D級:
(一)非法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或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銷售馳名商標標識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製造、銷售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 商標印製企業信用評價每年進行一次,各縣(市)工商局、城區分局在每年11月30日前,對轄區內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的商標印製信用狀況作出評價,經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驗收在次年1月10日前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商標印製信用評價所依據的信息,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巡查中形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每個被評價企業設立記分卡,對巡查中發現的各項評分事項、分值記錄在卡。由巡查人員、企業負責人簽字,並及時準確地將評分事項、分值錄入商標印製企業信用資料庫。
第十七條 被評價企業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供同期分卡及相關的證明,經審核後屬實的,予以重新評價。
第十八條 商標印製信用評價結合巡查制度予以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信用等級,對被評價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在一定時間內確定巡查次數。
第十九條 被評價企業的巡查次數:
(一)本辦法實施第一年,對每個被評價企業的全年巡查次數為12次,每月1次。
(二)本辦法實施第二年,根據第一年評定的等級,重新確定巡查次數,以後類推:
1、A級企業發綠卡,每半年巡查1次;
2、B級企業發藍卡,每季巡查1次;
3、C級企業發黃卡,每月巡查1次;
4、D級企業發紅卡,每月巡查2次;
(三)以上巡查次數不包括案件舉報、專項整治行動的檢查次數。
第二十條 巡查人員對被評價企業進行巡查計分時,應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巡查人員認為自己與被評價企業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示被評價企業信用等級後,每年進行跟蹤評級,根據得分作出變更或不變更被評價企業信用等級的決定。
第五章 激勵與警示
第二十二條 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印製企業信用評價情況通過媒介予以通報,並在紅盾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第二十三條 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企業,免予企業年檢,並推薦參加“守契約,重信用單位”、“知名商號”、“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榮譽稱號的評比。
第二十四條 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取消其獲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的各項榮譽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織嘜、鑄鐵等不屬於印刷業的商標印製企業信用評價參照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