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區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暫行辦法》的通知
溫委辦發〔2011〕89 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區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6月24日
暫行辦法
溫州市區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制止、查處和拆除違法建築,形成全市嚴查嚴控合力,規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轉型升級,加快溫州市區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法建築是指應取得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政府行政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以下簡稱違法建築)。
第三條 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全面查處、重點整治、分類處置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信息互通、行政執法與行政監察相結合的聯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區分別成立轄區範圍內的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區)長任組長、分管副市(區)長任副組長,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確定和部署整治查處違法建築的目標任務,研究、通報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情況,監督考核責任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聯動協作中的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城管與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查控違法建設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和協調。
第六條 區(功能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轄區內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違法建築整治和查處工作,行使拆除本轄區內違法建築的強制執行權,牽頭組織開展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聯合執法行動。
第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是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共同責任主體,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對違法建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規劃部門負責規劃管理工作,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監測城鄉違法建設情況,並及時通報相關執法部門;負責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日常檢查,做好規劃核驗;負責違法建築的認定。
(二)城管與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行使政府責成的違法建築拆除強制執行權;全程參與各區(功能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的聯合執法行動;依法移送違法建築責任人涉嫌違紀、違法的案件。
(三)國土部門負責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行使政府責成的違法建築拆除強制執行權;全程參與各區(功能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的聯合執法行動;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違法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土地審批、土地權屬登記申請等;依法移送違法用地責任人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案件。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為違法建築提供圖紙、承接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查處;負責對已實行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依法制止或報告違法建設的行為進行監管;負責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水利、林業、交通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六)發改、質監、農業、民防、環保、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工商、文廣、衛生等行政許可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和在違法建築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理相關驗收或許可手續,已辦理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七)稅務、工商、消防、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執法監管。
(八)房管、金融、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在違法建築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相應公用事業服務,已經辦理的要依法停止服務。
(九)公安部門要主動配合違法建築整治和查處工作,做好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維持,及時制止和處理阻撓執法、暴力抗法行為,對採取威脅、恐嚇、暴力等手段,對執法人員和各級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造成傷害的,要依法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起訴。
公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違法建設行為要及時按程式立案查處,必要時要提前介入偵查,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十)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違法建設查處的責任追究工作,對各級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違法建設的行為、建房審批和對違法建設監管中失職瀆職、不作為、亂作為及腐敗現象進行查處。
第八條 檢察機關要及時起訴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要從速審理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涉嫌犯罪案件,並及時履行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政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義務。
第三章 現行違法建設監管
第九條 市、區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領導小組要充分利用數字城管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路、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各平台之間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建立制止、查處和整治違法建築的信息平台,將巡查發現、舉報、信訪、媒體反映等渠道獲得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線索和信息進行梳理統計,為查處和拆除違法建築、追究責任人違紀責任提供基礎依據。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城管與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天候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各司其職、實時防控,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
(一)國土、城管與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基層單位,必須建立覆蓋節假日的日常巡查制度,規劃部門要強化批後監管,及時發現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駐村(居)幹部巡查責任制。駐村(居)幹部對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職能部門的基層派出機構。
(三)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村(居)委會開展日常巡查,及時報告違法建設行為。
(四)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制止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並在1個工作日內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行政主管部門的基層單位接到告知書或舉報後24小時內,必須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依法制止、查勘、登記等處置工作並進行案發登記。
第十一條 城管與執法、國土部門發現在建違法建築查處實行首查負責制和案件移送制。發現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的執法部門為首查責任單位。首查責任單位應及時到達現場進行依法制止、查勘、登記等處置工作並進行案發登記;首查案件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首查責任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首查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首查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關主管部門,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該執法部門接到案件移送後應立案調查,依法查處,並在處理決定做出後2個工作日內將決定內容書面通報首查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執法部門查處在建違法建設案件流程
(一)做好現場勘查記錄,送達《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在24小時內予以立案調查,並在立案後24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二)在1日內進行複查,當事人拒不自行拆除或者拒不停止建設繼續施工的,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施工工具作為證據予以登記保全,函告供水、供電等部門停止對施工場地供水、供電,供水、供電企業必須在1天內對施工場地停止供水、供電。
(三)逾期不拆除的,在限期拆除期滿後2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城市規劃區內由市、區人民政府書面責成作出行政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人員強制拆除,其它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強制拆除或代為改正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行政主管部門在制止、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受阻無法單獨完成的,立即書面函告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書面函後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強制拆除。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遇到特殊困難無法完成的,立即書面報告區(功能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區政府在接到報告後必須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專題部署,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力量強制拆除。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章 已建成違法建築處理
第十三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會同國土、城管與執法部門對已經建成的違法建築進行全面調查建檔,根據調查建檔情況,按照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制定詳細整治計畫,組織各相關部門基層單位分類處置、分步實施。
第十四條 建成區、在建區和待建區下列情況的違法建築必須無條件一律拆除:
(一)城市道路、河道兩側、已建居住區內違法建築,包括影響市容景觀、侵占道路紅線的違法建築;
(二)妨礙城市建設項目實施的違法建築,包括城市建設、舊村改造征地、拆遷、重大項目建設等區域內違法建築;
(三)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築,包括影響供電、供水、供氣安全,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公共集會活動場所及其他影響安全的違法建築;
(四)新建的違法建築;
(五)侵占綠地的違法建築,包括在綠地上違法搭建、遮擋綠化嚴重影響綠化景觀的違法建築。
對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處以相應的罰款,強制拆除或代為改正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五條 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和改變規劃使用性質的違法建築,由規劃部門認定,城管與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需要部分拆除的應當報請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拆除,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鎮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進入規劃審批程式並取得審核同意的規劃檔案,且按照規劃審批檔案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二)城鎮建設工程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已採取整改措施,通過改建或拆除達到與許可內容一致的。
(三)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六條 已建成違法建築暫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無結構安全隱患、對周邊利益相關人和公共利益無利害影響、不影響消防與抗震等安全、不影響市容綠化景觀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書面提出申請,承諾在城市規劃實施需要時無條件自行拆除,可作出處罰決定並執行罰款後,按規定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暫緩強制拆除。《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 對違法建設影響規劃程度難以認定的,由規劃部門予以認定。規劃部門應當及時一案一復,並書面明確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一併告知城管與執法部門。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 市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十二五”規劃,確定年度違法建築拆除任務,下達給各區(功能區)的年度拆違任務包括:
(一)嚴禁建成區、在建區、待建區現行違法建設行為,嚴控市區其他區域現行違法建設行為。
(二)按照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按期完成第十四條確定的違法建築拆除任務。
(三)有序分步拆除其他區域的已建違法建築。
第十九條 市、區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拆違進度月報和覆核制度。各區(功能區)、街道(鄉鎮)按照年度拆違任務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報進度。市、區城管與執法部門對進度進行覆核並予以通報、公布。
第二十條 市考績辦要把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納入對市有關部門、區(功能區)、鄉鎮(街道)績效考核重點項目。市城管與執法部門負責考核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區(功能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與城市規劃區內涉及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層層簽訂責任書,把協查職責落實到人。
城管與執法、國土部門基層單位要劃片分界,把責任分解到人,實行責任包乾。
住建、公安、衛生、工商、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要分片確定的具體工作人員和聯絡員,協助執法部門及時、高效制止和處置違法建設。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公職人員、黨員、幹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要在整改拆除期限內自行整改拆除違法建築,拒不整改拆除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進行預警約談,提出告誡,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市紀委、監察機關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區(功能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認真履行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職責,組織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不力,連續2個月或1個季度內未完成預定任務的,由上級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辦公室給予黃牌提醒。累積2次黃牌提醒的給予紅牌警示,並會同監察部門進行預警約談,提出告誡,督促限期改正。
經紅牌警示後未能及時組織整改,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影響市、區重點工程建設進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安全生產事故的;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年度拆違任務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區(功能區)、街道(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具體經辦人員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並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管與執法、國土、規劃以及違法建築整治和查處涉及的住建、水利、交通、消防、林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整治和查處違法建築職責,防控和查處違法建築不力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安、發改、質監、安監、環保、文廣、衛生、工商、稅務、農業、出租屋管理、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不履行協助防控和查處違法建築職責,協助不力或違反規定擅自為違法建設項目和在違法建築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和提供服務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