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格爾旗國土資源局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檢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四)監察大隊職責依法保護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打擊制止違法占用土地及非法開採、勘查礦產資源行為;負責全旗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規劃股職責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基礎測繪、科技規劃;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和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和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機構簡介

準格爾旗國土資源局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鄂爾多斯市人政府關於準格爾旗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黨字[2002]4號)精神,由原準旗城建土地管理局和準旗地質礦產管理局合併於2002年7月組建而成,隸屬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和旗委、旗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

職能調整

(一)劃入職能
原旗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職能。
(二)強化職能
國土資源局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農耕地、草牧場保護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政府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旗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有關法規、條例、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政策和措施;制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辦法。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自治區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旗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利用、礦產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規劃和指導生態退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檢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蘇木、村嘎查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須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核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的徵收和使用;按規定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編制自治區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其他資金。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交流;推進科技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和上級測繪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國土資源局內設14個職能股(室),1個二級單位(土地儲備交易中心),9個國土資源所具體機構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工作職責
負責局機關來客接待車輛管理、編制檔案、後勤服務等日常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保障局內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財務股職責
根據國家財務、審計制度履行國土資源財務職責,負責財務綜合統計報表、匯總和報送工作。
(三)政策法規教育股職責
依據國家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本局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的立項、審批、報送工作進行審核監督,提供政策法規依據,確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和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接待、(交辦)轉辦案件辦理及國土資源案件的行政應訴工作。
(四)監察大隊職責
依法保護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打擊制止違法占用土地及非法開採、勘查礦產資源行為;負責全旗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礦產開發管理股職責
依法進行採礦登記,強化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管理;調查處理重大採礦糾紛,依法開展礦業權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六)地質資源與環境管理股職責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占用登記、統計管理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勘查成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嚴格按照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有關規定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做到應徵不漏,足額徵收。
(七)規劃股職責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基礎測繪、科技規劃;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和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和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八)測繪股職責
承擔全旗範圍內測繪工作及地圖市場管理,組織編制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數據,保護測量標誌,負責對礦山企業的測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管理。
(九)土地利用與保護股職責
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轉讓和政府收購管理;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需經上級審批的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監督執行農村用地特殊保護、土地整治政策、農用地轉用管理辦法及未利用土地開發、開發利用耕地規定,實施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
(十)土地整理中心
負責全旗補充耕地及土地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管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確保土地整理項目工程質量;負責全旗露天開採、火區治理項目臨時用地的組件、審批、監管,監督執行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確保全旗範圍內的臨時用地合法、有序。
(十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辦公室
履行全旗範圍單獨選址用地、分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項目組件、審核、報批工作。
(十二)人事股
負責全局的人事、勞資、編制、職稱,幹部職工的管理考核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工作技術等級考核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地籍股職責
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及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並蒂蓮擬定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題解調查及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查處理及權屬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十四)國土資源警察大隊職責
全力維護我旗礦業、土地和測繪正常秩序,配合監大隊依法執行國家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礦產、土地和測繪法律法規及政策,加強對礦產、土地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違法犯罪活動。
(十五)土地交易股
貫徹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擬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計畫和出讓方案,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畫和目標;組織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的招標、拍賣和公開掛牌交易工作;為舉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會提供場所和服務,簽訂《成交確認書》並錄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整理歸檔出讓資料,並提供招標拍賣專家庫等技術支持;受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負責轉讓條件的核驗、成交確認;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諮詢服務;提供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招商、展銷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地價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十六)土地儲備中心
對新增建設用地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及出讓工作,經營和管理收購土地和由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土地及無業主地並納入儲備範圍,對收購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成本測算,收購洽談,簽訂協定,收購入庫,前期開發工作;對儲備庫中已具備條件的土地實施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負責對閒置土地的清理和入庫工作;發布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和交易結果。
(十七)各鄉鎮國土資源所職責
負責管轄區耕地保護工作;負責管轄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管轄區土地調查登記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資料的前期準備工作;做好轄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管轄區的信訪工作;配合旗局有關股室做好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工作;配合管轄區黨委、政府做好中心工作;完成旗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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