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依法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遵守職業道德。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村村民、城鎮待業人員和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或者開辦私營企業。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從事臨時性、季節性經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核發臨時營業執照。
第七條 辦理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行業許可證以及有關專項審批手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任何組織不得擅自作出規定。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除法律法規禁止以外,不受限制。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經營或者參股經營。
私營企業按照國有有關規定,可以在境外投資、辦企業;可以與外商聯合開辦合資或者合作企業;也可以依法申請直接從事對外貿易。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承包、租賃和購買其他企業,可以投資開發荒山、荒地、水面和依法開採礦產資源。
第十一條 除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其生產經營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請幫手、僱工,依法確定僱請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各類科技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到本單位任職。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向有關部門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納稅行為受法律保護,其稅收負擔應當依法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受國家對新辦企業、新產品、出口創匯產品、以及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為原料生產的產品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特殊情況納稅確有困難的,依照稅法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照顧。
第十四條 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行攤派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場地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連片開發,引導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向專業化、產業化發展。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擁有的生產經營場地、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實施城鎮建設規劃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規定給予安置,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用水、用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安排,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集中的地段,在當地公安部門的指導下,可以設立治安保衛組織,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八條 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提供服務,具備條件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會計、法律、信息諮詢等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對非法扣繳或者吊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對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