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經湖州市經委、市民政局批准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已於2005年6月10日正式成立。
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是浙江省電力行業協會和湖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成員單位。
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目前已有會員單位達52個,基本覆蓋了全市供電企業、發電企業、電力設計、電力設備製造、電力施工安裝電力科技教育等企事業單位。
協會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緊密結合市場經濟體制和電力工業改革發展的需要,以發展為主題,以創新為動力,以服務為宗旨,從湖州市電力行業的實際出發,努力實現“功能服務型、管理自律型、人才複合型、具有廣泛社會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現代行業協會”的目標。
協會的性質是:全市電力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自律性、非贏利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法人,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協會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中介作用,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市場經濟為導向,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循社會道德原則;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履行自律、協調、監督、服務功能;按照會員要求為企業服務;充分發揮行協在政府、社會、電力企事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公平競爭,促進湖州市電力工業發展。

業務範圍

1、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制訂行規行約;
2、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協調會員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電力行業發展政策、經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做好政府委託的有關工作。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制定國家頒布的行業規範、標準的實施細則以及管理辦法;根據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全市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前期核查和諮詢工作。組織施工質量監理,參與質量認證、標準化、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4、組織研究電力行業和企業管理中的共性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推廣和交流電力行業管理經驗,推動現代化科學管理體系的建立;配合有關部門參與行業發展規則和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工作。開展與省內外地(市)電力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5、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
6、經政府授權,參與行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發布行業信息;
7、組織電力行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學習考察活動;組織開展全市社會電工培訓和認證工作。
8、負責會刊及有關資料、書籍的編輯、出版工作。
9、接受委託,開展有關中介服務;組織行檢行評。
10、負責市電力行業的技術諮詢。
11、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以市行協向社會如實推薦、介紹企業產品質量、服務質量。
12、接受政府和省電力行協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委託;接受政府交辦和企業委託的其他工作。

工作規則

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協)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更好地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行協《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行協領導主要職責與分工
第二條 理事長領導行協開展工作,行使《章程》賦予的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根據理事會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和常設辦事機構的部門負責人;
(四) 代表行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代表行協參加有關重要會議。
第三條 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領導協會常設機構工作。受理事長委託行使理事長有關職權,提名副秘書長及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四條 副理事長按照各自分工進行工作,不在本行協工作的副理事長承擔理事長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工作,主持行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一)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經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同意,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 接受省電力行業的業務指導,完成其布置的各項任務;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兼管某一方面日常工作,完成秘書長交辦的事務。
第三章 主要會議制度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行協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四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籌備召開。理事會認為必要,報市經委並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同意,會員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或延期換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由會議代表通過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制定和修改行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理事會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行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具體事務由行協辦事機構組織實施和督查,並及時向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回復落實情況。
第二節 理事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電函形式召開。
第十一條 會議議題由常務理事會確定,日期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商定。
第十二條 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做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的任務:
(一)執行會員代表的決議,審議處理各項議案;
(二)討論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審議通過理事單位提出的理事變更;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研究確定行協的發展戰略和工作計畫;
(七)決定行協常設辦事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審定行協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常務理事會提交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副秘書長、辦事機構的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由行協辦公室牽頭組織:
(一)擬定印發會議通知;
(二)組織起草會議檔案;
(三)協調起草會議的專題檔案;
(四)會務組織安排。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決定事項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具體事務由行協辦公室督辦,並及時向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回復落實情況。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議由常務理事組成。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由秘書長提出,理事長同意,也可採用通訊、電函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議的任務: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提交理事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三)組織完成行協的工作計畫和各項任務;
(四)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行使理事會的有關職責: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3、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和其它機構的設立;
4、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5、審定行協內部管理制度;
6、討論提出理事和常務理事等調整建議,提請理事會決議;
7、處理應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行協副秘書長、辦事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由行協辦公室牽頭組織:
(一)擬定並印發會議通知;
(二)組織起草會議綜合性檔案;
(三)協調起草會議的專題性檔案;
(四)會務的組織和安排。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議定事項由秘書長組織行協辦公室督辦,並及時向常務副理事長、理事長回復落實情況。
第四節 常設機構辦公會議
第二十五條 常設機構辦公會議由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參加,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舉行。
第二十六條 會議由常務副理事長主持,或委託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常設機構辦公會議的任務: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及領導講話精神;
(二)傳達有關會議精神;
(三)檢查上月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部署當月主要工作;
(四)通報近期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
(五)協調部門間工作關係。
第二十八條 常設機構辦公會議由辦公室組織,安排人員負責會議記錄並整理成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二十九條 常設機構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由辦公室負責督辦,承辦部門負責落實。
第五節 專業(管理)會議
第三十條 專業會議由主辦部門負責檔案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專業會議印發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整理,一般以行協部門檔案印發。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專業會議的次數、規模和會議經費,講究會議的實效性。
第六節 聯絡員會議
第三十三條 聯絡員會議由各會員單位聯絡員參加。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四條 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或委託副秘書長主持,由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三十五條 聯絡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工作情況,交流信息和經驗,反饋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與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經委是行協的業務主管部門,行協要積極主動地接受其指導、支持和檢查、監督。
市民政部門是行協的登記管理部門,要自覺接受其監督和指導,依法按規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要充分發揮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的骨幹作用,推進行協會員單位的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三十八條 要加強與全國綜合性行業組織及本市綜合性行業組織的聯繫和業務交流,虛心學習行業管理和服務經驗。
第三十九條 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與其他相關行業的聯繫,疏通渠道、協調關係、提供信息、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四十條 要加強與其他地市電力行業協會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學習先進經驗,改進行協工作。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工作匯報、聯繫制度。及時報告受經委等政府部門委託的事務性、技術性和社會中介事項的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以取得政府部門對行協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及時獲取有關信息資料,反映會員單位和電力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經二OO五年六月十日一屆一次理事會議通過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由行協常務理事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英文譯名:Huzhou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簡寫:HZE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湖州地區電力企事業單位及與電力相關單位、團體自願參加的,為實現同行業自律的地市級非營利性行業協會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市場經濟為導向,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履行自律、協調、監督、服務功能;按照會員要求為企業服務;充分發揮其在政府、社會、電力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紐帶作用,維護公平競爭,促進湖州市電力工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州市經濟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湖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湖州市鳳凰路77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制訂行規行約;
(二)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協調會員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電力行業發展政策、經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做好政府委託的有關工作。
(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制定國家頒布的行業規範、標準的實施細則以及管理辦法;根據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全市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前期核查和諮詢工作。組織施工質量監理,參與質量認證、標準化、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四)組織研究電力行業和企業管理中的共性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推廣和交流電力行業管理經驗,推動現代化科學管理體系的建立;配合有關部門參與行業發展規則和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工作。開展與省內外地(市)電力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
(六)經政府授權,參與行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發布行業信息;
(七)組織電力行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學習考察活動;組織開展全市社會電工培訓和認證工作。
(八)負責會刊及有關資料、書籍的編輯、出版工作。
(九)接受委託,開展有關中介服務;組織行檢行評。
(十)負責市電力行業的技術諮詢。
(十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以市行協向社會如實推薦、介紹企業產品質量、服務質量。
(十二)接受政府和省電力行協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委託;接受政府交辦和企業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不設個人會員。本協會設立聯絡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種所有制的電力企事業單位與電力生產、經營、設計、施工、安裝、科技、培訓和電力設備製造聯繫緊密的企事業單位及電力相關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履行會員義務。
(四)依法設立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相關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進行入會資格審查,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本協會各項活動,關心並支持電力行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力和義務。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擔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勸其退會。對被退會的會員本協會要通告全會並收回其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理事會認為需要提請決定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除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議和處理各項議案。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入會或確認退會。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二)組織完成本會工作計畫和各項任務,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出需要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處理應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電函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本協會工作,有一定業務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由所在單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遞送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人事任命檔案(複印件)或是董事會有關決議的檔案(複印件),經常設機構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後函復有關申請單位,並在一個月內通過必要的形式公告全體會員單位,更換後的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生效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應有理事長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條 本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領導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受理事長委託行使有關理事長職權,並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工作。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各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出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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