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環境保護局

湖州市環境保護局

(五)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調查處理、協調解決市本級及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重大環境問題。 (八)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環保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規範項目;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 (二)關於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工作職責

湖州市地表水水質狀況湖州市地表水水質狀況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環境保護規範性政策,經通過後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及本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規劃;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本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三)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飲用水保護區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組織推動本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五)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調查處理、協調解決市本級及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重大環境問題。
(六)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和環境保護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管理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環保產品認定工作。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和省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轉報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的申請書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指導本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環保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規範項目;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以及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教育、宣傳工作。
(十)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開展國內外的有關環保技術合作、學術交流活動。
(十一)轉報有關放射(輻射)性環境管理的事項。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環保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督促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文電、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電子政務、財務及固定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後勤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及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監督實施國家和省環境信息化規劃,指導全市環境信息化規劃的實施。
(二)政策法規處
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環境違法案件的立案、審查、複議、聽證和稽查工作,承辦行政訴訟應訴相關工作;參與處理重大環境違法案(事)件、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組織落實環保執法責任制,組織擬訂和審核環保相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開展環境保護法律諮詢服務。
組織人事處(與政策法規處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協助各縣組織部門管理環保部門領導幹部;負責本系統領導幹部環保教育培訓工作;牽頭開展環保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自然生態保護處
承辦市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監督、考核;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生態市建設目標責任制監督和考核,對縣、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進行評價;組織指導生態縣(區)、鄉鎮、村創建工作;組織編制並督促落實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功能區等規劃;組織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負責生態建設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監管。
(四)污染防治與總量控制處
監督管理水體、大氣、噪聲、光、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監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污染防治制度和規範;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協調“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的創建、鞏固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以及強制清潔生產和限期治理等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巨觀經濟形勢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污染防治資金安排初步意見。
負責分解落實國家和省下達的減排目標任務;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及規範;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開展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組織指導排污權交易;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和監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五)輻射管理與監測科技處
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電離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輻射環境保護規劃、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管理;負責組織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單位放射性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輻射環境和核應急監測體系建設工作。
負責環境監測及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監測、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組織編制並實施環境監測規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路;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工作,負責科技目標責任制考核,組織申報科技項目;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六)行政審批處
集中辦理本局行政審批(含許可)事項現場踏勘、受理、審核、驗收、發證等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含許可)事項信息公開、業務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
建設項目管理處(與行政審批處合署辦公)
負責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擬訂並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指導各類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負責執行環境影響後評價、區域限批制度;對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指導開發區、工業園區生態化建設與改造工作。

其他事項

(一)關於礦山(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山(礦井)的治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山(礦井)關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改委、市安全監管局、市環保局分別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礦井)關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各有關部門按照上述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監管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二)關於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的監督。市環保局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事項。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市環保局和市水利局應協商一致。
(三)市行政執法局和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環保、水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情況。市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需要技術鑑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及時認定、鑑定。
(四)市環保局設3個派出機構:湖州市環境保護局吳興區分局、湖州市環境保護局南潯區分局、湖州市環境保護局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分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對重大經濟政策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2.擬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計畫,參與擬訂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審核區(開發區)、鄉鎮建設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內容;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3.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檢測方法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4.對大氣、水體、土壤、礦山等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電磁波輻射等污染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監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監督企事業單位污染處理設施運轉,查處各類違法排污行為;調處環境污染糾紛,查處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5.負責監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管理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6.負責實施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及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管理制度;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並實施環保“三同時”(即環境保護污染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管理;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7.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組織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引進、推廣環保先進技術及產品,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8.宣傳環境保護知識,開展環保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和生態意識。
9.組織開展環境區域合作與交流。指導、協調鄉鎮環保和生態建設工作。
10.承辦區委(開發區黨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將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編制中的技術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工作、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環境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單位地址

湖州市長興路128號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