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電網水電廠及500kV變電站集控中心調度管理規定(試行)

為了規範和加強湖南電網500kV變電站集控中心、水電廠集控中心(以下統稱集控中心)和所控廠(站)的調度管理,保證電網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集控中心和所控廠(站)作為電力調度系統的運行值班單位,應熟悉並嚴格遵守《湖南電力調度規程》及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作為《湖南電力調度規程》的補充規定,適用於湖南電網內的500kV變電站集控中心、水電廠集控中心及所控廠(站)與電力調度有關的行為。

第二章 調度管理

第四條 調度運行管理

1、集控中心負責與電網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業務聯繫及所控廠(站)的遠方監視、遙控操作、異常和事故處理。

2、集控中心所控廠(站)負責本廠(站)的設備巡視與維護、現場的操作以及在應急情況下(如事故或調度需要)接受調度指令進行事故處理。

3、集控中心及所控廠(站)的正值及以上運行值班人員均應參加調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擔任調度對象。

第五條 通信專業管理

1、集控中心及所控廠(站)通信設備接入湖南電力通信網,應符合湖南電力通信網的技術標準和接口規範。

2、集控中心、所控廠(站)、調度機構三方之間應建立兩條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

3、集控中心所在大樓應具備兩條完全獨立的光纜及敷設通道。

4、集控中心及所控廠(站)至調度機構的調度電話應具有兩條及以上獨立通道,調度電話須具備可靠的自動錄音功能;集控中心及所控廠(站)應按有關要求設定調度交換機。集控中心及所控廠(站)控制室應配置公網電話作為應急電話,電話號碼報調度機構備案。

5、集控中心及所控廠站應具備監視各通信機房動力環境、通信設備運行狀態的手段。

第六條 自動化專業管理

1、調度機構直接採集集控中心所控廠(站)的自動化信息(含遠動、計量、功角測量等)。

2、集控中心採集的所控廠(站)自動化信息,在數據源上應與調度機構保持一致。

3、調度機構的自動發電控制(AGC)和自動電壓控制(AVC)指令直接下達到所控廠(站)。集控中心對所控廠(站)實行控制操作時,不能與省調的自動控制指令有衝突。

第七條 檢修管理

1、水電廠集控中心所控廠(站)的設備檢修計畫、檢修票(包括運行聯繫單)由所控廠(站)檢修管理人員向調度機構檢修管理部門申報;500kV變電站集控中心所控廠(站)的設備檢修計畫、檢修票(包括運行聯繫單)由運行單位檢修管理人員向調度機構檢修管理部門申報。

2、集控中心所控廠(站)的設備檢修開工、竣工及延期由集控中心向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聯繫辦理。

第八條 新設備投產管理

1、水電廠集控中心所控廠(站)的新設備投產計畫、檢修票(包括運行聯繫單)由所控廠(站)新設備投產管理人員向調度機構新設備投產管理部門申報;500kV變電站集控中心所控廠(站)的新設備投產計畫、檢修票(包括運行聯繫單)由運行單位檢修管理人員向調度機構檢修管理部門申報。

2、集控中心所控廠(站)的新設備投產操作由集控中心向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聯繫辦理。

第九條 保護專業管理

集控中心所控廠(站)暫不使用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遠方投退壓板、遠方修改定值等功能。

第十條 發電計畫管理

(適用於水電廠集控中心)

集控中心負責所控廠(站)發電計畫的申報和接收。調度機構以電廠為單位安排發電計畫,集控中心應嚴格執行,未經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一條

水庫調度管理(適用於水電廠集控中心)

1、調度機構的水、雨情信息從所控廠(站)直接採集。

2、集控中心負責監視所控廠(站)的雨、水情,並向相應調度機構報送相關數據。

第三章 調度操作

第十二條 操作及聯繫

1、正常情況下,值班調度員向集控中心下達調度指令,值班調度員不再與所控廠(站)直接聯繫。

2、進行調度業務聯繫時,在一次完整的電話聯繫過程中(期間無中斷),集控中心值班運行人員與值班調度員首先應互相交換調度代號和姓名,集控中心的交換方式為:XX(集控)XX(姓名);接著在涉及所控廠(站)調度業務及操作(如增減負荷、檢修開竣工、水情變化、事故異常等)聯繫時,雙方均應明確說明所屬的廠(站)名稱。示例:

示例1:負荷調整,集控中心:XX(集控)XX(姓名);值班調度員:001 XX(姓名);集控中心:申請XX(電廠)負荷增加XXMW;值班調度員:XX(電廠)負荷增加XXMW。

示例2:檢修工作,同上;集控中心:申請XX(變電站)XX母線事故停電,缺陷處理需轉檢修;值班調度員:XX(變電站)XX母線由運行轉檢修。

示例3:操作票範本見附錄。

3、操作票由值班調度員預發給集控中心,集控中心負責確認。

第四章 異常及事故處理

第十三條

系統發生事故或異常情況時候集控中心值班人員應迅速、準確地向值班調度員報告所控廠(站)的保護動作、斷路器跳閘、自動化通信中斷及設備異常等情況,並立即通知現場。

第十四條

集控中心失去對所控廠(站)的聯繫、監視和控制時,應立即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值班調度員直接與所控廠(站)運行值班人員進行調度業務聯繫和進行事故及異常處理。

第十五條

當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集控中心及所控廠(站)的現場運行人員應按照現場運行規程或事先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事故處理,同時報告值班調度員。

第十六條

所控廠(站)發生故障,集控中心和所控廠(站)不能及時消除,可能影響到電網其它運行設備時,集控中心應及時報告值班調度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對相關規程進行補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