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行政區劃

湖南行政區劃

湖南行政區劃:湖南省簡稱“湘”,因地處洞庭湖以南得名“湖南”。2005年,全境分為14個地級行政區即13個地級市和1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22個縣級行政區即65縣、16縣級市、7自治縣和34市轄區,鄉級行政區(2005年)總計2176個,分別為1089鎮、990鄉、97民族鄉、233街道。

行政區劃的形成及管理體制的確立與演變,是在漫長歷史過程中逐步發展並日趨完善的。湖南現在的疆域經過多次演變而成。春秋戰國屬楚。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置有黔中、長沙兩郡。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屬荊州,轄武陵郡、桂陽郡、零陵郡和長沙國。東漢(公元25—220年),將王莽亂政時所改郡縣名全部恢復原名。三國時期(公元220—265年),屬荊州,分10郡。西晉時期(公元265—317年)改設9郡。東晉時期(公7L,317—420年)分屬荊州、湘州、江州。南北朝(公元420—589年),州、郡幾經變動,至隋(公元581—618年)統一全國後,實行裁州並縣政策,改州、郡、縣三級為郡、縣二級制,湖南境內分8郡。唐(公元618—907年)復改郡為州。宋(公元960~1279年)分屬荊湖南路荊湖北路。元(公元1271—1368年)建立省制,屬湖廣行省。明(公元1368—1644年)屬湖廣布政使司。
清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置湖南布政使司,始稱湖南省。中華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起,湖南廢除府、廳、州,保留道、縣兩級,並改變部分縣名。民國29年(公元1940年),湖南劃為10個行政督察區,各區轄6~10縣不等。至1949年7月,湖南共設10個行政區,2個市,77個縣。
1949年8月5曰,湖南和平解放。8月19日成立軍事管制委員會,8曰29日建立人民政權。隨後建立10個專員公署:長沙、衡陽、郴縣、常德、益陽、邵陽、零陵、永順、沅陵、會同,分管77個縣。1950年1月,成立湘西行政公著,轄沅陵、會同、永順3個專著。到1977年底,全省共設10個地區(行政公署)、1個自治州、1個特區、3個地級市、7個縣級市、86個縣、4個自治縣、13個市轄區。
改革開放以後,至1989年,全省轄8個地級市、5個地區、1個自治州,17個縣級市、71個縣、7個自治縣、30個市轄區,621個鎮、2807個鄉(含79個民族鄉)。
至2005年,全省設13個地級市、1個自治州:設16個縣級市、72個縣(其中7個自治縣)、34個市轄區,計122個縣級行政建制;設8個縣轄區;設221個街道辦事處、1097個鎮、1228個鄉、98個民族鄉。與1989年行政建制比較,不難看出,城鎮化速度加快,政區的調整在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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