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的決定

二、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監理必須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外監理單位來湘承接監理業務,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二、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監理必須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外商投資建設和利用國外貸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刪去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增設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處罰。”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