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決定

四、辦法中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礦山工程,必須有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安全設施。工程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並須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二、第十一條中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修改為“《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三、第二十條中的“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勞動、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礦山企業進行調查”修改為“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監察部門以及工會、礦山企業進行調查。”

四、辦法中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五、刪去辦法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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