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考核,是指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條件與能力評審和確認的活動,滿足農產品質檢機構監督性檢測工作的要求。
第三條省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經考核和計量認證合格後,方可對外出具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產地環境質量報告。
第四條省農業廳負責全省農產品(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考核及監督管理。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省農業廳質監處)具體承擔全省種植業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
省畜牧水產局質量安全處具體承擔全省養殖業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質檢機構,應組織開展
法律法規、監督性檢測、實驗室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基礎知識、儀器設備使用技術等方面的培訓,提高農產品質檢機構檢驗檢測工作的整體水平。
第二章 基本條件與能力要求
第六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活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並參加省農業廳(省畜牧水產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八條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14人、市級不少於7人、縣級不少於5人。中級以上職稱人數不得少於專業技術人員人數的40%。
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5年以上。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測儀器設備,儀器設備配備率達到98%,儀器設備完好率達到100%。
第十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具有與檢測活動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並具備保證檢測數據準確的環境條件。
從事相關田間試驗和飼養實驗動物試驗檢測的,還應當符合檢疫、防疫和環境控制的要求。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檢測的,還應當具備防範對人體、動植物和環境產生危害的條件。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風險評估等工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每年應當依據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下達的檢測任務,制定檢測方案、對檢測結果處置應有完備的記錄。
第十二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三條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風險評估等工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所需工作經費,應當納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四條申請考核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省農業廳行政許可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機構法人資格證書或者其授權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上級或者有關部門批准機構設定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證明複印件;
(五)檢測任務來源、檢測方案、檢測結果處置情況;
(六)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包括質量手冊、程式檔案、作業指導書(目錄)或質量記錄(目錄);
(七)通過計量認證的質檢機構提供計量認證證書和計量認證項目附屬檔案複印件;
(八)典型性檢驗報告或練兵報告2份;
(九)其他證明檔案。
省農業廳組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省農業廳行政許可中心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並將種植業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申請材料移送省農業廳質監處;養殖業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申請材料移送省畜牧水產局質量安全處。
省農業廳質監處或省畜牧水產局安全處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委託評審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評審專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並向省農業廳質監處或省畜牧水產局質量安全處提交技術審查報告。
省農業廳質監處或省畜牧水產局質量安全處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做出現場評審決定。通過初審的,安排現場評審;未通過初審的,出具初審不合格通知書,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5名評審專家和技術專家組成。
評審員需持有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機構考核評審員證;技術專家應當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農產品質量質量安全檢測工作5年以上。
評審專家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工作,並向省農業廳質監處或省畜牧水產局安全處提交現場評審報告。
現場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與人員;
(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三)檢測儀器;
(四)檢測工作;
(五)記錄與報告;
(六)設施與環境。
第四章 審批與頒證
第二十一條省農業廳質監處或省畜牧水產局安全處應當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申請人是否通過考核的意見,並報省農業廳審查批准。
通過考核的,省農業廳頒發《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
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書》),準許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考核標誌,並予以公告。
《考核合格證書》應當載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名稱、檢測範圍和有效期等內容。
第五章 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三條《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證書期滿繼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重新申請考核辦理《考核合格證書》。
在證書有效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名稱或者地址變更的,應當向省農業廳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證書有效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農業廳重新申請考核:
(一)檢測機構分設或者合併的;
(二)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檢測項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省農業廳負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能力驗證和檢查。不符合條件的,責令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均可以向省農業廳舉報。省農業廳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省農業廳在考核中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考核資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
通過考核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農業廳應當視情況註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一)所在單位撤銷或者法人資格終結的;
(二)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未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考核的;
(三)擅自擴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項目範圍的;
(四)依法可註銷檢測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通過考核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遵循檢測結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服務的宗旨,及時將檢測結果呈報主管部門,不得擅自發布檢測結果或將檢測結果運用到商業及其他領域。
第三十一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參加農產品質檢機構考核工作的人員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部規章對機構考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省內自律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不在此考核範圍之內。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