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湖南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試行)

《湖南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湖南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試行)》是一項由湖南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辦法內容

(湘職改(1986)12號)(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要求,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認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或任命。為了做好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工作,保證任職條件的評審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審委員會是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組織,主要職責是:按照各系列制定的條例,實施細則和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及崗位職責的要求,制定評審方案,決定評審方法和掌握任職條件的原則,對申請出任某一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就以及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能力等進行全面的考核,準確地寫出考核評語,提出任職資格的意見,由主任委員簽章並加蓋公章。未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的人員,不能聘任或任命。

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由同行的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或擔任較高的專業技術職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評審委員會一般由七至二十一人組成,其中,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幹應占一定比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主管部門或單位提名產生。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委員在任職期間的工作情況應記入本人業務考績檔案。

評審委員會可以是常設機構,也可以根據需要臨時組建。

第四條 初級評審委員會由縣或相當於縣級單位負責組建,其成員必須有三名以上同行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骨幹參加。並由組建單位負責填寫初級評審委員會成員呈報表,報縣職稱改中級評審委員會由地、州、市各類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主管部門或省直部、委、辦、廳、局負責組建,其成員必須有三名以上同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骨幹參加,並由組建單位填寫中級評審委員會成員呈報表。屬地、州、市的,報地、州、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報省各系列主管部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對有特殊要求的系列,需報省系列主管部門審定);屬省直部、委、辦、廳、局的,報省各系列主管部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負責評審出任中級和評議推薦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工作。

高級評審委員會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委託省各系列主管部門按照跨部門、同專業的原則負責組建,其成員由同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骨幹組成。如確因工作需要,個別的主管該項工作的行政領導也可參加。由系列主管部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查並填寫本系列高級評審委員會成員呈報表,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負責評審出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工作和接受委託部分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高、中級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個專業考評組。專業考評組須有三名以上同專業的高一級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骨幹參加,負責對評審對象的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就以及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能力等進行考核,提出考評意見,報同級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為了確保評審質量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評審。並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時需有全體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七條 考核和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評審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省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方針、政策、規定、條例和評審原則。嚴肅認真、大公無私、實事求是。對於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提出的有關評審工作的不同意見,評審委員會應認真處理。評審委員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不得向外泄露評審情況。違反評審紀律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直至解除評審委員職務或取消本人高聘資格。

對不能正確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和要求,無法保證評審質量的評審委員會,各級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有權停止其評審工作。

第八條 由於某些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以前沒有開展職稱評定工作,或由於技術力量薄弱,不能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組成本部門、本地區、本單位的各系列各級評審委員會,必須委託相應的或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聘請外單位同行的具有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參加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工作。

需要委託評審的,委託單位必須持當地或本系列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介紹信,受託單位方可受理。省各系列主管部門需要委託國務院有關部委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必須報送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並簽署意見後,方可上報。受託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系列規定的條例和本省的實施細則認真地進行評審,寫出評審意見,並由委託單位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聘任或任命手續。

第九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各級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單位的組織、人事、科技幹部管理或科技管理部門承擔。辦公室工作人員可以根據需要列席參加評審會議,負責記錄或整理綜合材料等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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