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養老的優良傳統,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 每年農曆九月九日為本省老人節。
第六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七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八條 老年人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須履行贍養義務。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贍養義務人。
夫妻雙方應當關心尊敬配偶的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配偶對其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
第九條 贍養義務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義務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與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贍養義務人必須承擔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與老年人異地生活的贍養義務人必須對老年人的生活給以妥善安排。
對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義務人必須給予治療和照料。
農村無勞動能力的老年人的責任田和自留地,贍養義務人應當負責耕種和管理。
與贍養義務人分開生活、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義務人付給贍養費。
第十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其子女或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結婚、離婚或再婚。
第十一條 老年人的合法住房,其子女或他人不得強行擠占。老年人與贍養義務人共同居住的,贍養義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老年人遷居。老年人與贍養義務人分開居住的,贍養義務人必須安排好老年人的住房。
離休、退休老年人的住房,應與其所在單位的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二條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
老年人離婚或再婚時,有權依法處分其所有的財產。
老年人用立遺囑等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依法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定,其子女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繼承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屬遺產以及接受遺贈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其子女或他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扶助的權利。
城鎮無贍養義務人、無經濟收入的老年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定期定量救濟。
農村無贍養義務人、無經濟收入的老年人,按有關規定,由鄉、村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制度,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民眾的生活水平。對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老年人送敬老院集中供養或由村、組負責落實到戶供養。
百歲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月發給保健生活補貼。
第十六條 離休、退休老年人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標準或取消。
第十七條 離休、退休老年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從事社會勞動和社會公益活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休息的權利,其子女或他人不得強迫老年人參加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福利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救濟事業,支持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設施的建設。
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興辦為老年人服務的福利事業。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醫療保健和老年人醫藥學研究工作,逐步設立老年病門診、老年病房和老年家庭病床,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工業、商業部門應當重視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商品,增加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和制度,為老年人乘車、乘船等提供便利條件和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和體育部門應當發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和體育事業,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文化館(站)、俱樂部、公園、體育場等單位要為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應當開展敬老、愛老、養老的宣傳,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揭露、批評。
第二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活動,做好敬老、愛老工作。
學校要對學生進行敬老、愛老的道德教育,培養青少年敬老、愛老美德。
第二十五條 老年人應遵紀守法,自尊自重,關心青少年的成長,正確處理與子女、親屬、鄰里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 贍養義務人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是單位職工的,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義務人所在單位從贍養義務人的收入中扣付贍養費;是農民或城鎮居民的,老年人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付給贍養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予協助。
第二十七條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
老年人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控告。
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組織,對涉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檢舉、控告,應認真對待,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八條 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愛老、養老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組織、家庭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侵犯民事權益的,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或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主管負責人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