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氣象管理辦法(1997修訂)

湖南省氣象管理辦法(1997修訂),為了加強氣象工作管理,使氣象工作適應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1995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氣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工作管理,使氣象工作適應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利用等活動,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地、州、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完善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與本級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為主的管理體制,支持氣象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氣象機構的工作、生活條件,促進氣象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主要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有關事業經費,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五條 氣象台站的探測場地、儀器、標誌、設施以及氣象通信的電路、信道、設施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

發現前款規定禁止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氣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設施應當長期保持穩定。因工程建設、城市規劃的需要,必須遷移一般氣象台站或者其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徵求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提前1年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確需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徵求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後,提前兩年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遷移並重建氣象台站或者其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在國家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興建對氣象觀測記錄有不利影響和對儀器設備可能造成污染損害的工程項目。

對已列入城市規劃,但又可能對氣象探測環境造成影響的擬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予以調整,避開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事先徵得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護探測環境。

第八條 本省境內的天氣預報、各種專業氣象預報、氣候預測等氣象預報和對國計民生有嚴重危害的颱風、寒潮、大風、暴雨(雪)、冰雹等災害性天氣警報,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管轄的氣象台站按照各自負責的範圍製作和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因特殊需要,確需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天氣預報按照時效分為短時、短期、中期和長期天氣預報

短時、短期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由當地氣象台站直接向社會公開發布或者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宣傳媒介登播。中期、長期天氣預報和氣候預測,只供各級政府及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參考。

第十條 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門發布專業天氣預報。

有關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氣象預報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不得自行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 各級氣象台站應當及時、準確地製作和發布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向社會提供天氣形勢、天氣實況等氣象信息;有條件的氣象台還應當提供氣象衛星雲圖動態顯示;對可能影響當地的災害性天氣,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可能影響其他地區的災害性天氣,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區的氣象台站。

第十二條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和保護氣象專用頻率。

各級郵電部門應當與同級氣象機構密切合作,為氣象台站提供良好的氣象通信條件,確保氣象通信暢通和氣象信息的迅速、準確傳遞。

第十三條 鼓勵電台、電視台、報刊、電話、無線電尋呼台等傳播媒體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預報。

凡播發或者刊登氣象預報的單位,須經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播發、刊登氣象預報。

播發、刊登氣象預報的單位,必須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轄的氣象台站直接傳遞的適時氣象預報。任何單位不得播發、刊登過時的氣象預報。

第十四條 電台、電視台以及其他廣播單位,應當保證氣象預報節目的定時播發。氣象預報節目中需要插播廣告的,不得影響氣象預報效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旱災情況和實際需要建立人工降雨指揮網路,有計畫地開展以人工增雨為主的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科學試驗和作業,具體工作由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建設,特別是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以及各行各業的需要,建立城市、農村氣象警報網。提供準確、及時、優質的氣象服務。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為各級領導決策、指揮工農業生產、組織防災抗災和為軍事、國防科學試驗及其他特殊任務提供的氣象公益服務;為社會公眾提供通用性天氣預報、警報。

氣象公益服務為無償服務,不得收費。

第十八條 氣象機構根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需要,可以有償提供下列專業氣象服務:

(一)專業氣象預報、情報;

(二)套用氣候分析和氣候資料加工;

(三)工程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四)氣象保障和現場大氣測試;

(五)對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氣象觀測原始數據的技術鑑定和審核;

(六)其他氣象科技服務。

第十九條 專業氣象有償服務,供需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契約。提供專業氣象服務方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必須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對以贏利為目的、經批准利用自動答詢電話和無線尋呼台播發氣象預報的,為其提供氣象預報的氣象台站可以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 在氣象台站探測場地國家規定的保護規範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內興建工程項目、建築物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播發、刊登過時的氣象預報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停止播發、刊登;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