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原則指導意見

2.辦學主體 3.辦學定位 4.辦學體制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湖南省建設教育強省規劃綱要(2010-2020)》精神,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對民辦教育發展的規定和要求,促進民辦教育規範發展、內涵發展,提高我省民辦教育的發展水平。

二、評估對象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民辦幼稚園、民辦非學歷高等學校和各類民辦培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學校”),按照學校管理許可權,接受省、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

三、評估原則

1.分類指導原則
開展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層次、不同類別、不同性質民辦學校的特點和實際。
2.分區指導原則
開展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應當充分考慮區域特別是城市、農村民辦教育發展不均衡的狀況。
3.分級管理原則
評估工作原則上按照學校管理許可權,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4.以評促建原則
通過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管,促進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學,落實民辦學校法人治理要求,改善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提高民辦學校辦學水平。
5.信息公開原則
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過新聞媒體公布,保證人民民眾對民辦學校辦學情況的知情權,評估工作和評估結果均接受社會監督。

四、評估基本指標及要點

1.辦學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
2.辦學主體
辦學主體明確,學校舉辦者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的學校,根據簽訂的聯合辦學協定,各方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權利、義務明確。
3.辦學定位
辦學思路清晰、目標明確,學校類別、層次、結構以及辦學條件、辦學水平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發展水平相適應。
4.辦學體制
(一)學校章程得到充分遵循,辦學實際充分體現了學校章程的要求。
(二)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三)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其他規模較大的民辦學校實行了監事會制度,監事會對學校財產、決策及其執行狀況實行有效監督。
(四)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全體會議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5.資產管理
學校舉辦者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學校資產產權明晰。舉辦者投入學校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分類建賬,並按規定過戶到學校名下。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發展基金,取得合理回報。
6.財務管理
學校賬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財務收支活動全部在備案的學校賬戶上進行;實行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制度,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將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7.辦學條件
①校長符合規定任職條件並具備管理學校的能力。
②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教師學歷合格率、生師比達到國家規定合格標準;學校與教職工簽訂了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依法依規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③校園、校舍、教學儀器設備、適用圖書達到國家規定合格標準。
8.教學管理與質量
教學管理制度規範並執行到位;德育工作置於學校工作首位,辦學水平達到合格學校要求。
9.學校安全
學校安全制度健全,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與學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飲用水安全、用電安全、環境安全、教學設施設備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10.辦學行為
①規範使用校名,不省略反映學校辦學層次、辦學性質的關鍵字。
②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辦學,不擅自設立分校、教學點。
③招生簡章或者招生信息發布之前在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內容真實。
④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亮證收費。
⑤不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辦學資金,不向社會公開募集辦學資金。
⑥不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⑦無嚴重群體性事件。
⑧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學校辦學行為違規,在評估細則中加大扣分權重,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實行評估“一票否決”。

五、評估結果及運用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兩年)、不合格四個等級。評估結果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的《年度辦學情況》記載欄,並在一定範圍內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公布。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學校,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停止招生或者終止辦學、吊銷辦學許可證的決定。評估結果逐級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組織實施

省教育廳制定全省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原則指導意見和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細則,組織民辦普通本科學校、獨立學院年度辦學情況評估;市州教育局根據省教育廳原則指導意見,制定市州民辦幼稚園、民辦普通國小、民辦普通初級中學、民辦普通高級中學、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培訓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細則,組織民辦普通高級中學、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職業技術學院、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縣市區教育局組織民辦幼稚園、民辦普通國小、民辦普通初級中學和各類民辦培訓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市州教育局制定的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評估細則須報省教育廳備案。全省民辦學校上一年度辦學情況評估工作應於下一年度3月份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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