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扶持革命老區發展工作。 第七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逐年增加。 第十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扶持項目的申報工作,並監督扶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使用和扶持項目的實施。

第一條 為了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老區,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建立和發展的革命老根據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革命老區貧困縣(市、區)、鄉(鎮)、村的發展。
革命老區和革命老區貧困縣(市、區)、鄉(鎮)的具體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扶持革命老區發展堅持科學統籌、突出重點、優先安排、綜合扶持、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持革命老區發展領導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制定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解決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扶持革命老區發展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扶持革命老區發展工作。革命老區辦公室承擔具體日常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扶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革命老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扶貧開發資金中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專項資金;
(三)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專項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扶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主要用於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革命文物的保護。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逐年增加。財政轉移支付應當對革命老區適當照顧。
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相應的資金扶持貧困鄉(鎮)、村的發展。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總體規劃和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申請,制定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安排本條例第六條所列的扶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確定使用扶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項目。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扶貧、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教育、衛生、科技、旅遊、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扶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計畫,在項目安排、資金投入、信息提供、技術支持和政策指導等方面,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的扶持措施。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扶持項目的申報工作,並監督扶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使用和扶持項目的實施。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扶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引導、集中財力的原則,綜合安排扶持革命老區、以工代賑和扶貧等扶持項目,實現資金的規模利用,提高資金使用的綜合效益。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革命老區貧困地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獎勵機制,鼓勵人才向革命老區貧困地區流動。
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三條 對革命老區貧困地區中因生存環境惡劣、難以擺脫貧困的人口,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自願原則實行移民搬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實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搬遷人口補助和有關優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持革命老區的宣傳活動。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各種途徑扶持革命老區的發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革命老區進行捐贈。
第十五條 革命老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目標,充分利用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優惠政策,自力更生,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促進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第十六條 貪污、挪用扶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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