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強化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條件,杜絕重大生產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有可能引發建築施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以及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識別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確定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

(一)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

1、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管理暫行辦法

開挖深度超過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溝);或基坑開挖深度未超過2.5m、基槽開挖深度未超過1.5m,但因地質水文條件或周邊環境複雜,需要對基坑(槽)進行支護和降水的基坑(槽);採用爆破方式開挖的基坑(槽)。

2、人工挖孔樁;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3、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4、起重機械、吊裝工程

物料提升設備(包括各類扒桿、卷揚機、井架等)、塔吊、施工電梯、架橋機等建築施工起重設備的安裝、檢測、頂升、拆卸工程;各類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落地式鋼管腳手架;木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懸挑式腳手架;門型腳手架;掛腳手架;吊籃腳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工程

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

8、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建築幕牆(含石材)的安裝工程;預應力結構張拉工程;隧道工程,圍堰工程,架橋工程;電梯、物料提升等特種設備安裝;網架、索膜及跨度超過5m的結構安裝;2.5m(含2.5m)以上邊坡的開挖、支護;較為複雜的線路、管道工程;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對施工安全有影響的工程。

(二)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

1、安全網的懸掛;安全帽、安全帶的使用;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尚未安裝欄桿的陽台周邊、作業平台和作業面周邊、樓層周邊、上下跑道及斜道的兩側邊、物料提升設備及施工電梯進料口等部位的防護。

2、施工設備、機具的檢查、維護、運行以及防護。

3、2m(含2m)以上的高處作業面架板鋪設、兜網搭設。

4、在堆放與搬(吊)運等過程中可能發生高處墜落、堆放散落等情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等。

5、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運、儲存和使用。

6、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搭設、使用、拆除。

7、施工現場及毗鄰周邊存在的高壓線、溝崖、高牆、邊坡、建(構)築物、地下管網等。

8、施工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以及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9、施工現場及周邊的通道和人員密集場所。

10、經論證確認或設計單位交底中明確的其他專業性強、工藝複雜、危險性大、交叉作業等有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業活動;大風、高溫、寒冷、汛期等其他潛在的有可能導致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環境等誘因)。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當地氣候、周邊環境等具體情況以及所承擔的施工範圍,在開工前識別並列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

第六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應當編制詳細的名錄,經企業審查和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後,與工程項目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資料一併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施工方案因施工圖設計變更或施工條件影響發生變動的,施工單位應將施工方案變動後增加的重大危險源及時補充和完善,並經企業審查和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在施工現場顯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名錄、可能導致發生的事故類別。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處醒目位置懸掛警示標誌。

第七條 施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分別建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台帳,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制度。

施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業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工程,吊裝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城市房屋及構築物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並根據專家論證審查意見進行完善,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通過相關部門的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後,方可組織實施。

施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逐一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和保證措施,加強動態檢查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排除隱患。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其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查、評估,加強對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時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時整改到位,並對整改結果進行查驗。

第九條 施工總包單位設在工程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包括分包單位相應管理人員)每星期開展一次對其責任管理範圍內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狀況的檢查,作出書面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整改。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總包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組織整改到位。

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名錄,堅持每天對其責任範圍內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建立個人檢查、評估台帳,並將隱患整改、排除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條 施工總包單位應當在其責任管理範圍內統一編制工程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包單位責任管理範圍內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參加總包單位定期組織的演練。

施工總包單位責任管理範圍以外的專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各自編制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以及安全防護方案和保證措施,應急救援預案等內容。施工單位設在工程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在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活動前對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應當明確工程作業特點和重大危險源,針對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具體預防措施,相應的安全標準,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安全技術交底應當形成書面交底簽字記錄。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監理台帳,按規定認真編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在內的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實施細則和旁站方案,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理。對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並對整改情況負責跟蹤監督,直至整改到位;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下達暫時停工令,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及時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書面報告。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制度,對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

第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方案中突出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名錄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名錄與實際不符的,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完善。

第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並對每個在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建立監管台帳。對在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專家論證、交底和過程控制情況;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方案和保證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施工現場與內業資料的相符性;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評估台帳;工程監理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履行監理職責的情況等。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對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及其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規定職責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並視情況按照我省《公示制度》的規定,上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兩項許可的規定,向建設廳提出暫扣有關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收回有關責任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建議;發現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規定的監理職責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視情況按照我省《公示制度》的規定,上報其單位和責任人的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應當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罰或提出處罰建議。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把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控制與管理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未認真履行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監督與檢查職責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監管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名錄識別確認表

2、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增補名錄識別確認表

附屬檔案1:

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名錄識別確認表

申報單位:年月日

工程名稱

施工總包單位 項目負責人

施工分包單位 項目負責人

工程監理單位 項目總監

建設工程基本特點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名錄 附後

施工單位識別意見:簽章年月日 監理單位確認意見:簽章年月日 監督機構監督檢查意見:簽章年月日

註:

1、業主單位直接發包的專項工程施工單位單位填寫施工總包單位一欄;

2、如工程無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一欄不用填寫;

3、如工程無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一欄不用填寫;

附屬檔案2:

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增補名錄識別確認表

申報單位:年月日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項目負責人

工程監理單位 項目總監

施工方案變動情況和原因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增補名錄 附後

施工單位識別意見:簽章年月日 監理單位確認意見:簽章年月日 監督機構監督檢查意見:簽章年月日

註:

1、申報單位為施工總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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