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共7章38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與建設工程質量有關的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控制相結合的保障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建設應當實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技術。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鼓勵建造優質工程。
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

第六條

經立項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質量監督。其中,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由有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不需立項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質量自檢,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條件和能力,經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任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來本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任務,應當到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試驗檢測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通過省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資質審查,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試驗檢測任務。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設計檔案、辦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畫,並通知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畫,依據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工程設計檔案,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所用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令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試驗檢測單位及其檢測人員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

第三章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的承包契約中,應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明確工程質量等級要求和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設計檔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未經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設計圖。

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中,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承包契約規定供應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對本單位出具的勘察設計檔案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問題;參加工程質量驗收。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和承包契約的規定;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的深度滿足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細部節點交代明確,標註說明清晰、完整;
(四)註明所選用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並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銷售企業。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向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築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結構複雜的工程的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貫徹設計意圖,處理技術問題。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擔施工業務,對本單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實行施工總包的工程,總包單位對該工程的施工質量向建設單位總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企業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項目經理、施工員、質量檢查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試驗檢測;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按照工程設計圖進行施工。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生質量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契約的要求,工程竣工圖、隱蔽工程施工記錄等技術檔案完整。
第六章 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由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責任方應當向被損害方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因施工單位採購的或者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承包契約規定採購經施工單位驗收使用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因建設單位採購並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質量缺陷,施工單位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用戶可以向負責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認定、通知質量保修責任方,並通知原施工單位維修。質量保修責任方和原施工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或者用戶確定維修方案。維修費用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按規定承擔。

第三十三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依據仲裁協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在工程建設及其質量監督管理中,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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