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設質量、高效運營和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經營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國土資源、財政、稅務、價格、審計等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檢查車輛。

第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相關的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高速公路規劃與建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節約用地,保護耕地、文物古蹟和生態環境。

第七條 本省高速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以及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科學編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與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本省高速公路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並商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編製程序報批。

第八條 編制高速公路建設計畫、確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以高速公路規劃為依據。

第九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範以及技術標準,保證合理設計施工周期,確保工程質量。本省高速公路初步設計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負責制度、工程監理制度。

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可以採取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方式籌集資金。

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按照特許經營的方式,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特許經營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投資經營者;需要轉讓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建設。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建設下列基本設施:

(一)短暫休息區、停車場、飲用水供應點、廁所等公共設施;

(二)加油、購物、住宿、飲食、汽車維修等設施;

(三)綠化、水土保持、夜間照明、給排水、污水處理、備用電源等設施。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系統和超限運輸檢測、交通量觀測、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本條例實施前已通車的高速公路未建設前款規定的系統和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補建。

高速公路通過居民聚居區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隔音設施。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補償安置和協調工作。

高速公路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標準和方式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能夠利用其他土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臨時用地期限屆滿,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避免損壞其他公路和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公路和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督促高速公路建設單位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問題。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項目竣工驗收後,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檔案館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資料。

第三章 養護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的養護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組織實施。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編制高速公路中長期養護計畫和年度養護計畫,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減少對車輛運行的影響,保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九條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高速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合理設定施工區域,在養護施工現場設定施工標誌及安全防護設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超過兩公里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應當通過媒體和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

(三)配合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採取限速通行、變更車道等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四)及時清理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養護廢棄物;

(五)作業人員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作業車輛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作業時開啟示警燈;

(六)法律法規對高速公路養護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時,過往車輛應當按照設定的導向標誌減速行駛,注意避讓作業車輛、設備和人員。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致使高速公路損壞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復;損壞嚴重難以及時修復的,應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以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經營與服務的整體規劃和管理規範,加強對高速公路經營與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提高公共服務和運營管理水平,保障服務設施完好,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收費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審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報批前應當進行聽證。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收費,並在收費站顯著位置公布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起止年限等內容。

高速公路通行費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 收費站收費車道的設定應當與車輛流量相適應。

收費站應當根據車輛流量等實際情況開啟足夠的收費車道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證收費車道暢通。

因未開啟足夠收費車道導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駕駛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投訴;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督促收費站開啟收費車道,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應當實行聯網收費,統一結算和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查詢本單位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收費,出具經省人民政府財政或者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有效收費票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大車輛通行費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二)在車輛通行費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

(三)擅自減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駕駛員應當主動交納車輛通行費;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免條件的,駕駛員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交付查驗。

禁止車輛強行通過或者故意堵塞收費車道。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公開服務內容、標準、價格,不得欺詐他人,不得強制他人接受有償服務。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並在實施維修前向車主明示維修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工商、環境保護、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對高速公路通信管網、廣告資源應當實行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轉讓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收費權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國家高速公路網以外項目收費權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受讓方在依法取得高速公路項目收費權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養護工作,保證高速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之日,將所經營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無償移交給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相關移交驗收工作,並確定養護和管理單位。

第五章 路政管理與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交通流量、運輸量和路況質量調查統計,如實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報送統計數據。

第三十六條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高速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高速公路規劃,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劃定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三十米。

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域內,除公路養護、防護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三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範圍以及建築控制區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報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同意;涉及經營性高速公路的,應當徵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三)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或者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四)超限運輸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五)設定非公路標誌及非交通工程設施;

(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設、改建平面交接道口;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範圍內的護路樹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設點洗車、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邊溝排放廢水;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樑周圍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百米範圍內挖砂、採石(礦)、傾倒廢棄物;

(三)在高速公路橋孔、涵洞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明火作業,搭建設施;

(四)進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業;

(五)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六)向車外拋撒物品;

(七)車輛灑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八)運輸危險物品車輛駛入禁止通行區域;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

第四十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於一百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路面限速標記時,不得超過或者低於標誌、標記標明的速度行駛;限速標誌、標記和測速監控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定。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隧道應當具有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保持設施處於完好狀態。

第四十二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避免通過特長高速公路隧道和橋樑;確需通過的,負責審批的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進行監管。

第四十三條 超高、超寬、超長等超限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輛載運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後方可上路。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定車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和禁行車輛的標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發現超限車輛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不成的,應當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沿車輛行駛方向最右側車道與護欄之間部分為應急通道。

除執行指揮疏導交通、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援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和設備外,其他車輛不得在應急通道內行駛,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停車。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及時報警;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儘快恢復交通,並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進行路損理賠處理。

第四十六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發現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情形的,及時採取措施,確保暢通和安全。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來車方向適當距離外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報路況信息,採取措施,疏導車輛;採取措施仍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向社會公告。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消除後,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並向社會公告。

過往車輛在特長高速公路隧道內發生重大事故的,隧道管理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需要封閉隧道的,及時封閉隧道,並相應採取臨時處置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將信息告知過往車輛駕駛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高速公路建設未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規範以及技術標準,影響工程質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未進行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指定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交、逃交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對為拒交、逃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妨礙車輛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車輛強制停放至指定地點依法進行處理;對強行沖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占用高速公路應急通道行駛或者在非緊急情況下停車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造成高速公路堵塞,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通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高速公路或者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暢通所設定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綠化、管理、通訊、收費、監控、服務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和構築物等;

(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是指合法取得收費公路權益的經濟組織,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管理政府還貸公路的法人組織;

(三)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含匝道)兩側邊緣以外已經依法徵收的土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解讀

2011年5月2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條例的出台,將為加強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設質量、高效運營和安全暢通,使高速公路真正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高速路”,提供完備的制度支撐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立法背景

我省高速公路建設持續快速發展,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立法規範。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從1992年開始,至2009年底,高速公路通車裡程達到2227公里,在建高速公路項目38個,總投資2424億元,里程達到3493公里,位居全國第二,“五縱七橫”的高速公路網路已經基本形成。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聯網運行的初步形成,對高速公路運營、養護和路政、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速公路呈現出的投資主體、經濟成分、管理形式的多元化等新情況,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運營效率不高、公共服務不到位、各相關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均亟需用法律形式予以規範。

我省原有法規已滯後於高速公路發展的形勢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更新,需要出台新的法規對高速公路發展予以規範和保障,對國家法律法規予以細化和落實。1994年,我省出台了《湖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對規範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高速公路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後,國家相繼頒布實施了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我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的一些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相牴觸,如公路法將公路分為高速、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公路等五個標準,已沒有“高等級公路”的提法。因此,省人大常委會於2010年廢止了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並於2011年5月通過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

突出質量

高速公路建設質量是廣大民眾特別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十分關注的問題。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高速公路建設不但要有數量,更要有質量。目前高速公路建設存在一些問題,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不夠,隨意調整;設計的合理性和深度不夠,擅自變更;不按國家施工強制性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不進行交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和運營等,使得有些高速公路質量低劣,既浪費了錢財、滋生了腐敗、損害了政府形象,又沒有發揮高速公路應有的作用,人民民眾怨聲載道。條例需要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的規範,確保高速公路建設質量。

在確保高速公路建設質量方面,條例主要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對高速公路規劃的編制和效力進行了規範,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條例規定,本省高速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以及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科學編制;條例對規劃的編製程序也作了明確規定,並要求規劃向社會公布;同時明確了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編製程序報批,以防止隨意變更規劃;條例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建設計畫、確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以高速公路規劃為依據。

二是對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做了原則規定。由於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活動有非常詳細明確的規定,因此,條例只作了概括性規定,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範以及技術標準,保證合理設計施工周期,確保工程質量,並明確從業單位有影響工程質量行為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三是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驗收進行了規範。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從驗收環節把好質量關,防止質量低劣的高速公路投入運營使用。

四是明確了行政管理部門在高速公路建設質量方面的監管職責。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問題,從行政手段角度保障高速公路建設質量。

凸顯權利

高速公路建設和運營等活動涉及高速公路沿線廣大民眾和司乘人員的切身利益。條例在制度設計時,始終堅持權利本位,平衡權力與權利、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切實維護好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在高速公路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突出對公民權益的保護。

在高速公路建設方面,條例注重對沿線民眾利益的保護。一是對沿線民眾不動產的保護,明確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不得截留、挪用。二是對其他公路和設施的保護,規定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避免損壞其他公路和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公路和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三是減少噪聲污染,保障居民安居環境,規定高速公路通過居民聚居區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隔音設施。

在高速公路經營與服務方面,突出為司乘人員提供良好高效的優質服務。一是對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進行了規範。高速公路收費期限屆滿不停止收費和收費標準偏高的情況頗受詬病,據報導,2008年,審計署公布18個省市收費公路審計結果顯示,抽查北京等12個省(市)35條經營性公路,由於批准收費期限過長,獲取的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成為“高價公路”。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批准,收費標準在報請審查批准前,應當進行聽證,以保證收費標準確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保障公民對定價的參與權。同時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起止年限等內容,以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對服務區經營者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高速路好走,服務區難進”,近些年來,老百姓對我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的物價超高問題頗有怨言,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也認為,要對服務區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規範。條例規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收費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公開服務內容、標準、價格,不得欺詐他人,不得強制他人接受有償服務;針對服務區機動車維修問題突出的實際,條例對服務區機動車維修專門作了規定,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並在實施維修前向車主明示維修收費標準。

確保暢通

高速公路不高速的問題一直是社會公眾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特別關注的問題。條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從根本上確保高速公路暢通,使高速公路真正成為高速路。

一是在高速公路養護方面,條例注意減少養護對車輛通行的影響。首先,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減少對車輛運行的影響,保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其次,規定高速公路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合理設定施工區域;進行大修的,應當通過媒體和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應當及時清理養護廢棄物等。

二是對收費車道的設定進行了規範,以保證收費車道暢通。因收費車道設定不合理和開啟不夠等原因導致堵塞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在節假日更為突出,人民民眾意見很大,也引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高度關注。條例規定,收費站收費車道的設定應當與車輛流量相適應;收費站應當開啟足夠的收費車道,保證收費車道暢通;並賦予了駕駛人投訴的權利,規定因未開啟足夠收費車道導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駕駛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投訴。

三是對隨意占用應急通道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應急通道是高速公路的生命線,但目前車輛占用應急通道的行為比較常見,嚴重影響了高速公路的暢通和安全,為此,條例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車輛和設備外,其他車輛不得在應急通道內行駛,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停車,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障安全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條例制定過程中另一個頗受關注的方面。條例草案並沒有這方面的內容,考慮到交通安全是高速公路管理不可或缺的方面,根據交通安全法和我省實際,條例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

一是規定了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和人員。條例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同時,針對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的情況比較多、危害比較大的現實,規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規定了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的速度限制,並規定限速標誌、標記和測速監控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定。

三是對高速公路隧道安全進行了專門規定。首先,明確高速公路隧道應當具有排水、通風、監控等設施;其次對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通過特長高速公路隧道進行了規範,載運前述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避免通過特長高速公路隧道,確需通過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現場監管;另外,對在特長高速公路隧道內發生重大事故的處置進行了規範,隧道管理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需要封閉隧道的,及時封閉隧道,並相應採取臨時處置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將信息告知過往車輛駕駛人。

四是明確了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的日常巡查義務。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發現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情形的,及時採取措施,確保暢通和安全。

著名經濟學家米勒指出:“如果把經濟和社會發展比作一架飛機,那么,高速公路就像是讓這架飛機得以騰空而起的跑道。”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必將讓這條跑道變得更平整、更寬闊,必將推動高速公路真正成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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