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一條 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鼓勵企事業單位、發明人將創新成果申請專利,促進我省自主創新和經濟發展,根據《湖南省專利保護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設立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本省企事業單位、發明人專利申請的部分費用,由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共同負責管理。
第三條 資助對象
(一)專利申請人(或第一申請人)為在本省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
(二)專利申請人(或第一申請人)為具有本省戶籍或本省居住證明的個人,且申請人地址在本省境內。
上述對象承擔國內、外專利申請費用困難的,均可依照本辦法提出資助申請。
第四條 資助原則
(一)專利申請資助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年度專利申請資助情況將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予以公示。
(二)對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發明專利,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優先給予資助。
第五條 申請資助須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國內專利已獲得授權;
(二)直接申請外國專利,已取得國際專利組織或相關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權;
(三)PCT方式申請國外專利,已進入國際階段。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人可在獲得專利授權或進入國際階段後12個月內提出資助申請,資助申請可通過書面或網上電子方式提出。
第六條 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批及資助資金的發放:
(一)國外專利及中央、省直在長單位的國內專利的資助申請,由省知識產權局統一受理,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審批和資助資金的發放。
(二)市州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資助申請,由市州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初審。
(三)市州知識產權局、財政局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級和所轄縣市區本年度的資助申請情況統計、匯總後上報,經省知識產權局、財政廳聯合審批後,將資助資金統一下撥至市州,由市州知識產權局、財政局組織發放。
(四)專利申請資助經費的發放應遵循方便資助對象的原則,可通過轉帳、郵寄、現金等方式發放,成本列入本級智慧財產權事業費支出。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職務發明每件資助2000元,非職務發明每件資助1000元。
(二)國內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職務發明每件資助400元,非職務發明每件資助200元。
(三)向國外申請專利,每件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1、採取PCT方式申請的,進入國際階段,每件專利申請資助1萬元,進入國家階段,按指定國家或地區多少進行資助,每個國家或地區資助不超過1萬元;
2、直接申請國外專利的,按申請國家或地區多少進行資助,每件專利申請每個國家或地區資助不超過1萬元,實際發生額低於1萬元的,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資助。
第八條 申請資助須提供以下資料:
1、湖南省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申請表》可在湖南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或省、市州知識產權局領取)。
2、國內專利須提供專利證書複印件;直接申請國外專利的,提供國際專利組織或相關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權證書複印件;採取PCT方式申請國外專利的,提供國際受理單位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檔案;上述檔案均須出示原件。
3、職務發明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複印件,非職務發明須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九條 資助申請人應如實提交相關資料。凡提供虛假資料或相同項目重複申請者,一經發現,資助經費全額追回,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資助申請。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爭議的;
(二)已獲得政府同級財政資助的;
(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資助的。
第十一條 各級知識產權局、財政局要加強對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管理,並接受上級主管及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剋扣、挪用專利資助經費,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剋扣、挪用資助資金等行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十二條 各市州、縣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的專利申請資助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省知識產權局原《湖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