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湘政辦發〔2004〕2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教育廳、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直機關工委、省國資委、省銀監局、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軍區政治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制訂的《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內容
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辦法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湖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經常性助學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堅持政府資助與社會捐助相結合,助學工作在省政府巨觀指導下由市州政府統籌,以縣市區政府為主,分級負責,落實到校到人。
第三條 助學對象主要為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和城鎮低保戶家庭子女、城鄉孤兒、殘疾學生以及因突發事件致貧等家庭中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子女,適當兼顧其他困難學生。
第四條 助學的主要方式是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免書本費、免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根據家庭貧困程度分等級救助。一等助學金:免雜費、書本費並適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二等助學金:免雜費和書本費;三等助學金:免雜費。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 助學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
各市州、縣市區要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專項資金。
國家義務教育助學金、免費教科書經費、省少數民族義務教育助學金和省中國小貧困生助學金等,主要對有關縣市區、鄉鎮給予補助,全額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
鼓勵和動員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經常性的助學活動。充分發揮各類基金會,“希望工程”、“春蕾計畫”、“山區女童助學計畫”、“扶殘助學活動”等社會公益項目在經常性助學活動中的作用。在全社會動員開展多種多樣的“一對一”助學活動,在大中小學生中廣泛開展“手拉手”等友愛互助活動。鼓勵學校、企業、社會為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歡迎境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貧困學生的捐贈資金,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捐贈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資金原則上用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如過於集中,經捐款方同意,可調劑資助。
第六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每學期資助一次。資助要向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傾斜。各級財政性助學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管理,各類社會助學資金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由相關部門或單位管理使用。縣市區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下達雜費和書本費減免控制人數。各學校根據減免控制人數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組織評審,經公示無異議後實施,造冊報上一級中國小受援助學機構。
第七條 建立湖南省經常性助學活動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各種形式助學活動項目,研究提供推進措施。經常性助學活動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廳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各市州、縣市區可參照建立相應聯席會議制度。
第八條 切實加強經常性助學活動宣傳工作。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助學活動中的先進典型,對利用媒體組織的助學活動減免收費。各級政府對捐資助學貢獻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九條 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每年都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挪用助學金等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