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章程

南華大學章程,2009年11月5日公布。

關於印發《南華大學章程》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南華大學章程》於2009年3月28日經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一屆二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
中共南華大學委員會
南 華 大 學
2009年11月5日

南華大學章程

(2009年11月5日公布)

序言

南華大學是由原隸屬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的中南工學院和原隸屬湖南省的衡陽醫學院合併組建而成的多科性大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第六研究所2002年10日併入南華大學。南華大學隸屬湖南省人民政府,實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共建的管理體制。
為了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南華大學; 英文全稱: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英文縮寫:USC。
第二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湖南省衡陽市常勝西路28號,主辦者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引領為己任,注重培養優勢和特色,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國防科技工業、核工業、醫療衛生事業、環境保護事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行政、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引領等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八條 學校依法依規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學校依法依規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頒發學位證書和學業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依規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促進學術進步、科技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依規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範圍。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是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創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環境,做好人才工作;
(五)討論決定學校建設、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基本管理制度;
(六)討論決定學校發展規劃,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討論決定大額資金使用;
(七)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穩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等;
(八)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九)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和無黨派人士實行政治領導,支持校內民主黨派按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其它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抓好學校黨委班子的自身建設,組織中心組學習,召開民主生活會,做好委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負責協調學校黨、政、群組織負責人之間的關係,支持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黨委工作會議和黨員代表大會(會議),代表黨委定期向黨委工作會議、黨員代表大會(會議)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書記辦公會議和黨委會議,處理黨委日常工作,研究、決定和協調學校工作中重要問題;
(五)需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保證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職權和職責是:
(一)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程式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向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實行校務公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學校依據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務會研究、處理學校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持校長辦公會討論、協調學校日常教學、科研、行政等方面具體工作,研究落實措施。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評議與審核機構,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校內各大學科領域在國內外學術界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組成。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審議學校科學研究規劃和學術政策;
(二)審議學校學科設定、學術單位設定方案;
(三)審議學校重大學術問題;
(四)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
(五)其它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學術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擬定學校學位條例;
(二)審定並指導實施學位點建設方案;
(三)審定並指導實施研究生培養方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
(四)審定並指導實施學位點評估方案;
(五)決定學位授予有關事項;
(六)其它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學位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決策機構。教學委員會成員由有關校級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部)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審定並指導實施本科專業設定與建設方案;
(二)審定並指導實施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審定並指導實施本科教學建設方案;
(四)審定並指導實施本科教學評估方案;
(五)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本科教學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其章程行使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財務預決算報告,討論、審議學校辦學方針、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討論決定教職工集體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
(三)監督、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四)其它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信息中心、博物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七條 附屬醫院、船山學院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實行獨立運行。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二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負責學科發展、外部關係和多渠道籌措資金方面的諮詢。董事會由著名校友、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著名校外專家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聯合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節 學院(部)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院(部)。學院(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部)發展規劃;提出內部機構設定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辦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制訂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它學術活動;組織實施社會服務活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幹部,行使學校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部)院長(主任)、黨委(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組成。
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學院(部)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院(部)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部)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委員會、二級教代會依照相應章程獨立行使權力並履行職責。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
附屬醫院、船山學院等單位可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實行相應的任職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制度所規定的或者聘約所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學校名譽;
(二)努力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制度所規定的或者聘約所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定相應的機構,受理教職員工的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學員及校友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取得本校學籍、在本校註冊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學校名譽;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學校加強對學生社團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和社會服務,並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五十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一條 凡是曾在本校學習過的學生和學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均是學校校友。學校設立相應機構,聯絡和服務校友。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財經補助、事業收入、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條 學校積極拓寬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院為主體、權責明晰”的學院(部)自主理財制度。
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財務管理實行分級經濟責任制度,分類指導,民主監督。
加強預決算管理。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和所屬單位(含學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後勤保障制度,設立相應的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七章 校訓 校風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訓是:明德、博學、求是、致遠。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風是:求真、求新、尚善、尚美。
第六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側面如花蕾,平面如綻開的花瓣,三層花瓣外環以中、英校名,徽志的標準色為科技藍。
學校徽章為題有以毛澤東同志字型為基礎的中文校名標準字形證章。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旗由學校徽志、校名兩部分構成,背景由科技藍構成。中文校名“南華大學”為毛澤東同志的字型。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歌是《南華大學校歌》,集體作詞,聶春吾作曲。
第六十三條 學校創建於1958年,校慶日為10月16日。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啟動本章程修改程式: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校黨代會的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校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聯名提案;
(二)兩個以上的校黨代會或校教代會代表團聯名提案;
(三)校務委員會、或校學術委員會、或校教學委員會、或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第六十五條 修改本章程需得到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代表會議四分之三以上代表同意方能通過。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9年3月28日經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一屆二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人事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備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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