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增值稅消費稅稅款預儲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7〕46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增值稅消費稅稅款預儲管理試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湖南省增值稅消費稅稅款預儲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稅款預儲是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在向國稅徵收機關結報發票(含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下同)使用情況的同時,將開具發票銷售額和未開發票但應計入計稅價格的金額實現的稅金(即應稅銷售額和國稅徵收機關核定的稅款預儲率計算的增值稅、消費稅預儲稅款額)存入稅款預儲帳戶,並在辦理納稅時進行稅款結算的制度。
稅款預儲率是由縣級以上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人計算存入稅款預儲帳戶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占應納稅銷售額的比率。
第三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由國稅機關管理並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消費稅納人均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四條 稅款預儲帳戶專門用於納稅人按照稅款預儲率計算的應繳稅款的存儲。
第五條 預儲稅款實行專款專用,非劃繳稅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資金轉出;其資金及利息歸納稅人所有。
第六條 金融部門要配合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室)設立“稅款經收處”或“金融結算視窗”,辦理稅款預儲和稅款劃繳等業務。
第七條 納稅人在繳銷、申請領購發票時,必須先進行稅款預儲,方可領購新票。凡不按規定進行稅款儲的納稅人,國稅機關可對其發票實行代管監開。
第八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