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經貿委《湖南省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政發〔2000〕14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經貿委制訂的《湖南省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實施意見》,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實施意見
(省經貿委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總則
1、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電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國家經貿委《印發〈關於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經貿電力〔1999〕294號)、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湖南省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經貿電力〔1999〕849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快我省鄉(鎮)電管站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促進農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省鄉(鎮)電管站改革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2、鄉(鎮)電管站改革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各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省電力公司、省水電管理部門要實行責任制管理,負責協調解決鄉(鎮)電管站改革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經委、計經委、工交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供電企業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鄉(鎮)電管站的改革。
3、鄉(鎮)電管站的改革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電力為農民生活、農業生產、農村經濟服務為宗旨,以拓展農村電力市場、降低農村電價、減輕農民負擔為目標,改革鄉(鎮)電管站管理體制,理順縣(市、區)供電企業與鄉(鎮)電管站的關係,將鄉(鎮)電管站改為縣級供電企業所屬的供電營業所,其人、財、物納入縣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實行縣鄉電力一體化管理。
4、鄉(鎮)電管站改革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必須規範管理、綜合配套、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有序進行。
5、在總結1999年鄉(鎮)電管站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00年全省各縣(市、區)應有60%的鄉(鎮)完成鄉(鎮)電管站改革工作,2001年全省基本完成鄉(鎮)電管站改革工作。
二、機構設定
1、鄉(鎮)電管站一律改為縣(市、區)供電企業直接經營管理的供電營業所,其人、財、物和供電營業區納入縣(市、區)供電企業統一經營管理。供電營業所採取營配合一的管理模式,由縣(市、區)供電企業統一經營,統一核算。
2、供電營業所的設定,應按照便於統一、方便用戶的原則,因地制宜,統一規劃。供電營業所可以在一個或幾個鄉(鎮)從事電力供應和銷售。
3、供電營業所的名稱統一為××縣(市、區)電力局或供電公司××供電營業所。
4、原鄉(鎮)電管站管轄的小水電站、水管站要實行改革,與電管站分離。原鄉(鎮)電管站自辦的多種經營實體,其人、財、物要與電管站脫離,並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供電營業所的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法規、制度、標準,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配合各級物價部門搞好農村電價、電費管理;
2、負責所轄供電區域內農村10千伏及以下電網的運行、檢修和維護管理工作;
3、按規定負責受理用戶業擴報裝申請、變更用電、裝表接電及用電檢查等工作;
4、負責本營業區域內的電力銷售、契約管理和拓展電力市場工作;
5、負責所轄供電區域內計量裝置的安裝、維護管理工作;
6、負責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指導用電戶節約用電,合理用電,維護農村供用電秩序;
7、開展農村供用電優質服務;
8、完成縣(市、區)供電企業下達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其它工作任務。
四、供電營業所人員管理
1、供電營業所的定編、定崗和定責標準由縣(市、區)供電企業根據行業勞動定員標準和供電營業所所轄供用電設備、用電戶數、供電營業範圍及地理位置等綜合因素,具體從嚴核定供電營業所編制,並報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2、供電營業所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招聘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由縣(市、區)供電企業具體組織,統一培訓,統一考試。原則上優先從供電企業正式職工或優秀的農村電工中擇優聘用,併到勞動部門辦理聘錄用的有關手續,堅決杜絕供電營業所人員聘用過程中的不正之風。
3、供電營業所聘用人員按國家勞動就業規定與縣(市、區)供電企業簽定勞動契約,實行契約制管理。
4、鄉(鎮)電管站改制為供電營業所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減員增效的原則。對定員定額後出現的多餘人員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切實做好清退和分流工作。
五、供電營業所財務管理
1、供電營業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供電營業所的電費及其它收入全額上交縣(市、區)供電企業,供電營業所所需費用支出由縣(市、區)供電企業統一核撥,統一管理,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制度。
2、供電營業所費用、農村配電電網運行維護管理費用等可以統一從嚴據實核入縣(市、區)供電企業成本。
六、農村集體電力資產清理和移交
1、各縣(市、區)供電企業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經委、計經委、工交辦)的領導下,組織人員對鄉村集體電力資產和鄉(鎮)電管站的所有資產核實、清理。
2、鄉(鎮)及以下農村集體電力資產按照自願上交、無償劃撥方式全部交由縣(市、區)供電企業管理,供電企業必須接受,並且承擔其維護管理責任,縣(市、區)供電企業通過降低電價作為對農村集體電力資產所有權的補償。
3、對個人或外商投資建設的農村電力資產,投資已經基本收回的,原則上無償劃撥;對於投資尚未收回的,要進行清理結算,有關方面可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協商後劃撥;已經報廢或接近報廢的供電設施和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的設備,不在清理結算之列。
4、對農村集體電力資產,縣(市、區)供電企業要按規定程式進行資產接收,所有接收的資產必須登記造冊。
七、農村用電營業管理
1、供電營業所負責營業區域內用電戶的抄表、核算、收費和用電管理工作。
2、農村用電戶實行一戶一表制。縣(市、區)供電企業要加強電能計量管理,對農村用電戶電能表實行統一管理,定期校驗,確保用電計量裝置計量正確。
3、供電營業所要建立規範的抄表、收費制度,全面推行“五統一”(統一電價、統一發票、統一抄表、統一核算、統一考核)、“四到戶”(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三公開”(電量公開、電費公開、電價公開)。
4、供電營業所應加強電力行銷工作,大力拓展農村電力市場。電力行銷必須面向市場、面向用戶,切實抓好行業作風建設,實行文明規範服務,公開辦事程式,實行服務承諾,接受民眾監督,以優質服務促進電力銷售。
八、農村用電安全管理
1、供電營業所應加強用電檢查,規範農村供用電秩序,要依靠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和農村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2、供電營業所要經常開展安全用電、依法用電的宣傳,與用電戶簽訂供用電契約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共同維護用電秩序和用電安全。
3、農村用電戶應安全用電、依法用電,保護好農村電力設施。
九、農村電價電費管道
1、要逐步改革現行的農村電價形成機制和現行農電成本的負擔辦法,對農電成本實行同電網內統一核算、統一定價、社會公平負擔。
2、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電價的監管,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農村到戶電價,減輕農民用電不合理負擔。
3、供電營業所應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和規定,按國家規定的電價收繳電費,嚴禁代征代收各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價外收費,堅決杜絕亂加價、亂收費、亂攤派、堅決杜絕“權力電、人情電、關係電”現象的發生,防止偷竊電行為。
4、農村用電戶都要依表計量,按時繳納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