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的通知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上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執法監督,督促下級審計機關嚴格依法審計,並組織審計執法檢查。 各級審計機關要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切實安排好各項審計工作。

(1997年4月11日湘政發〔1997〕9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改革和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政府一把手要按照《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主管審計工作。要把審計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聽取審計工作情況匯報,定期研究審計工作,幫助審計機關解決實際困難。要排除各種阻力和干擾,為審計執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審計機關所需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二、加強審計隊伍建設,規範審計執法行為。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必須認真履行《審計法》賦予的職責,嚴格依法辦事,並在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嚴格按照審計程式規範執法行為。要加強審計機關內部控制管理和審計覆核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紀教育,搞好審計隊伍建設。對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中徇私枉法、隱瞞重大違紀事實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遷就。上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執法監督,督促下級審計機關嚴格依法審計,並組織審計執法檢查。各級審計機關要自覺接受監察部門的執法監察。

三、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強化審計監督。各級審計機關要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切實安排好各項審計工作。除完成經常性審計項目外,要突出重點:對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要認真開展專項審計;對虧損企業、破產企業要加強審計監督;對行政執法部門和掌管國家資金的部門、單位要嚴格審計;對集體經濟組織要逐步開展審計;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合資企業亦應開展審計;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要堅持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

各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審計法》的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必須嚴格執行。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審計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追究責任。對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可作如下處理:一是責令限期執行;二是責令交出有關資產;三是依法加收滯納金或者加處罰款;四是通知財政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核減與應繳納款項相等金額的預算撥款;五是通知開戶銀行依法從其銀行存款中扣劃。此外,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有關部門要支持配合審計機關嚴格審計執法。審計機關是綜合經濟監督部門,審計執法是國家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審計機關開展工作。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無正當理由但不執行審計決定的,除審計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外,監察部門要對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財政部門要根據審計決定,對被審計單位暫停撥付有關款項;開戶銀行要根據審計部門通知扣劃有關款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應及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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