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管理的通知

(湘政發[1996]34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的管理,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湖南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湖南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含獨資、合資、合作,下同)稅外收費”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收費、基金、集資、專項資金、附加費等。

凡在本省境內涉及向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的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均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依據本通知規定繳納各種稅外費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制定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實行“國民待遇”原則、收費標準低於鄰近省原則和辦事公開便利原則。

三、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批;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於廣告、環衛、檢測、檢驗、培訓、評估、代理等性質的,必須按照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報批。沒有列入管價目錄的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按照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由收費單位與外商投資企業商定;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基金,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檔案規定,經國務院、財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專項資金和附加費,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經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集資,必須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的意願,並由當地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

四、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檔案,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轉發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許可權審批,設立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項目,超越許可權核定、提高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標準;同一地區或同一城市有幾級管理監督機構的,按隸屬關係只能一級實施,不得重複管理監督和重複收費;同一管理服務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交叉進行的,應當按照“誰主管,誰收費”的原則由一個部門收費,不得重複收費;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檢查、檢測、檢驗,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擴大範圍、增加次數;需抽樣檢測、檢驗的,不得超過規定數量取樣;超過規定期限不出示檢測、檢驗結果的,不得收取檢測、檢驗費;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濫用職權向外商投資企業亂罰款,也不得收取諮詢服務費,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人員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

衛生防疫監督收費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的規範辦法分別由省衛生廳和省技術監督局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會同省物價局另行公布。

五、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專用收費收據和《收費登記卡》制度。

收費單位必須憑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合法檔案,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持《收費許可證》到指定的財政部門領購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費收據,經營服務性收費到指定的稅務機關領購稅務收費收據。其餘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收費單位必須開具合法的收費收據。

所有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都必須實行明碼標價,亮證收費,增加收費透明度。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監察部門制定和頒發《收費
登記卡》,收費單位必須按《收費登記卡》所列項目如實填寫。外商投資企業應妥善保管《收費登記卡》,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收費的監督管理。

六、物價、財政、監察、外經貿或招商等部門應當經常調查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的情況,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對收費的意見和建議。經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應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對外商投資企業反映收費中的問題,凡屬合理合法的要做好宣傳解釋,合法不合理的要適時調整,非法的要及時堅決查處。

七、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各種收費,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交,並可向當地物價、財政、監察、審計、外經貿或招商等有關部門舉報,由物價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亂收費行為,按《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經營服務性收費、中介服務收費方面的亂收費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違反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基金、集資、專項資金、附加費的收取及管理等行為,視同行政事業性亂收費進行處罰。

八、縣以上人民政府的物價部門是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的主管機關,各級財政、監察、外經貿或招商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對稅外收費的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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