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6]35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改善我省投資環境,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湖南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國民待遇”原則、收費標準低於鄰近省的原則和辦事公開便利的原則,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一批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項目,降低部分項目的收費標準,規範一些重複、交叉的收費行為,現通知如下:
一、從通知之日起取消下列5個收費項目:
1、“三資”企業外匯年審費;
2、“三資”企業年審費;
3、價格定點調查掛牌費;
4、旅館協會管理費;
5、城市防洪工程防護費。
二、從通知之日起降低下列4個收費項目的標準:
1、公共人防工程維護費。由原規定的按單位每年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0.8%收取,降低為按單位每年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0.5%收取。
2、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原規定的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5‰收取,均降低一個千分點收取,即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收取,但財政不再對此項收費統籌。
3、審查“三資”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費。由原規定的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按萬分之四十五、101萬元-500萬元按萬分之三十、501萬元-1000萬元按萬分之二十、1001萬元-5000萬元按萬分之六、5001萬元-1億元按萬分之四、1億元以上按萬分之一點五收取,降低為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按萬分之三十二、101萬元-500萬元按萬分之十三、501萬元-1000萬元按萬分之十、1001萬元-5000萬元按萬分之五、5001萬元-1億元按萬分之三、1億元以上按萬分之一收取。
4、涉外氣象服務費。廢止“高於國內標準5-8倍的規定”,其收費標準按對待國內企業的規定執行。
三、規範下列收費行為:
1、防空地下室易地統建費。省人防辦等七家下發的湘防辦聯字[1994]第02號檔案中關於“防空地下室凡因故不能按規定修建的,必須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土建工程造價每平方米1000元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統建費”的規定廢止,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1994]湘價費字39號檔案中“按當地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所需金額繳納防空地下室統建經費”的規定執行,“當地所需造價”由所在地物價局核定。
2、商業網點建設費。收費標準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1994]湘價房字第312號檔案規定執行,但凡住宅樓已建商業用房且用作關係人民生活的肉、菜、糧、油供應和農貿市場並達到7%的面積,免徵商業網點建設費,低於7%面積的按面積差額部分收取,改變用途、經營其他商品的,商業網點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交7%面積的商業網點建設費(不得按總投資額收此費)。
3、防洪保全基金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31號檔案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外方職員免收防洪保全基金。此外,也不得另行收取“防汛費”、“修堤費”、“民工建勤費”等費用。
4、房屋租賃市場管理費。應由房產主管部門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有關規定收取,其他部門不得收取此項費用。
5、礦產資源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泉水屬礦產資源,按國務院150號令和省人民政府40號令規定,“開採礦產資源,應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礦部門應按《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辦理有關收費手續後,收取生產企業的礦泉水資源補償費。其他水資源由水利部門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的規定收取。
6、衛生防疫監督檢驗費和文化市場管理費。按隸屬關係,誰管理誰收費,不得層層檢查,重複收費。衛生防疫部門應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不得超量抽樣、隨意抽查收費。
四、認真抓好取消收費項目的落實,確保政令暢通。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3]17號文取消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費等22個收費項目、湘政發[1993]23號文取消的治安防範設施費等62個收費項目、湘政發[1994]26號文取消的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收取的諮詢服務費等19個收費項目、湘政發[1993]24號文取消的計畫生育押金等14個收費項目和這次取消、降低和規範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各級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必須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堅決貫徹執行,做到令行禁止,確保在本地區、本部門落實。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恢復或變相保留、恢復收費。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亂收費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業務負責人的責任,其亂收的經費由物價檢查機關嚴肅查處。各級物價、財政、監察部門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督促收費單位主動及時停止取消項目的收費,並及時辦理有關收費項目註銷和收據停供、清理回收手續。今年四季度,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全省清理、規範收費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查,重點查處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擅自提高標準亂收費的行為,切實把清理、規範收費項目的工作落到實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