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再次取消降低和規範一批收費(基金)項目的通知

(湘政發〔1999〕2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8〕14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號、財綜字(1999)166號、財綜字(1999)180號等,進一步加大治理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力度,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再次取消、降低和規範一批收費(基金)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6項收費

1、出租房屋許可證費(公安系統);

2、消防管理收費(公安系統);

3、交易手續費提成(工商行政管理系統);

4、新建及改建藥品生產企業技術審定費(醫藥系統);

5、新建及改建醫院製劑室技術審定費(醫藥系統);

6、客運線路標誌牌費(交通系統);

7、電視共用天線設計安裝許可證費(廣播電視系統);

8、商業網點建設費(財貿系統);

9、電費、電度表保證金(電力系統);

10、新車交通建設費(交通系統);

11、通訊設施建設基金(郵電系統);

12、種子風險基金(農業系統);

13、土地開發基金(國土系統);

14、控購調節基金(財政系統);

15、棉花生產技術改進費(農業系統);

16、建築企業上級管理費(建設系統)。

其中第15、16項限期取消,收費期限執行至2000年底止。

二、降低收費標準5項

1、公安部門的特種行業許可證費由每證20元降為10元。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城鎮集貿市場管理費降低20%,即由按成交額的1-2%降低為0.8-1.6%,並改按定額核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降低20%,即按營業額總額(或勞務收入總額)的1-1.5%降為0.8-1.2%,並改按定額徵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註冊登記費降低20%,由現行的按企業註冊資金的比率收取改為按定額收取。在國家定額標準未下達之前,暫按以下辦法收取:註冊資金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內的,按註冊資金總額的0.8‰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

5、公安部門的非機動車輛牌證費,由每副牌照12元降為8元。

上述2、3項的定額徵收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訂。在省定標準未下達前,按現行實際徵收標準的80%收取。

三、下列4項收費轉為服務性收費

1、城建檔案利用收費(建設系統);

2、統計諮詢收費(統計系統);

3、城市環衛有償服務費(城建系統);

4、湖南廣播電台信息台收費(廣播電視系統)。

四、對無底卡居民身份證收費進行規範:現行無底卡居民身份證製作及服務費每證55元,將其中的證件工本費25元按行政性收費管理;其餘30元按服務性收費管理,用於無底卡居民身份證的特快專遞郵寄、通訊傳輸、照像、網路傳輸設備折舊等費用支出。

五、對取消、降低標準和規範的收費(基金)項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堅決執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各執收單位要主動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併到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收繳手續。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繼續收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交,物價、財政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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